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方法。
从价定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比率税率
4、几种特殊计税方法
①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胡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外购、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按照不同行为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外购应税消费品(从价定率)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外购应税消费品(从量定额)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卷烟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管
代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C.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