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又作调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4.适用税率:从价税率11%,从量税率0.005元/支。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6.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7.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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