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特点:①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②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③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④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关系: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都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货物除饮食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外(缴消和营),都是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且都属于适用增值税17%税率的货物的范围,不涉及低税率,但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会涉及征收率。
第1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境内”: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消费税的纳税人 | 备注 | |
生产(含视同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销售 | 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
自产自用 |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
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 生产、进口、批发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在零售时纳税 | |
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 纳税人(卷烟批发商)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 |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
(4)零售应税消费品 ①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②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④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证消费税。 ⑤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⑥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第二节 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一)烟:卷烟、雪茄烟、烟丝 |
①卷烟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一次消费税外,还在批发环节加征一次。 ②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证批发环节消费税。 ③卷烟批发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④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
(二)酒:白酒(粮食白金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 |
(1)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2)配制酒: ①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②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③其他配制酒,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3)葡萄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
(三)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毛、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
(五)鞭炮、焰火 |
体育上用的法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
(六)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
1、汽油 ①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 |
2、柴油 ①含生物柴油。 |
3、石脑油 ①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
4、溶剂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
5、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的消费税暂缓征收。 |
6、润滑油 ①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②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③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
7、燃料油 |
(七)小汽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
①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中轻型商用客车 ②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③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改装、改制的车辆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税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④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
(八)摩托车 |
①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米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②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不含)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握把。 |
(十)高档手表 |
高档手表:指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
(十一)游艇 |
①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包括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十三)实木地板 |
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 ②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和漆饰地板。 ③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为杵、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
(十四)电池 |
①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②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征收消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③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
(十五)涂料 |
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
卷烟消费税税目 | 税率 |
1、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生产或进口环节) (2)乙类卷烟(生产或进口环节) (3)批发环节 2.雪茄烟 3.烟丝 | 56%加0.003元/支 36%加0.003元/支 11%加0.005元/支 36% 30% |
2、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 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
三、化妆品 | 30% |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5% 10% |
五、鞭炮、焰火 | 15% |
6、成品油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 1.52元/升 1.2元/升 1.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元/升 |
7、摩托车 1.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 2.气缸容量为250毫升以上的 | 3% 10% |
8、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 1% 3% 5% 9% 12% 25% 40% 5% |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十、高档手表 | 20% |
十一、游艇 | 10% |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十三、实木地板 | 5% |
十四、电池 | 4% |
十五、涂料 | 4% |
甲类卷烟:指每条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上(含)的卷烟。 乙类卷烟:指每条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在70元以下的卷烟。 每箱250条,每条200支 0.003元/支=0.6元/条=150元/箱 0.005元/支=1元/条=250元/箱 | |
白酒: 0.5元/500克=1元/1000克(公斤)=1000元/吨(1000公斤) | |
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在3000元以上(含)的。 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在3000元以下的。 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 |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从价定率:烟(雪茄烟、烟丝)、酒(其他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比例税率中最高为56%,最低为1%。 | |
第三节 计税依据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内。
包装物 |
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①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③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①中方法处理。 |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不涉及增值税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3%的征收率。 |
二、从量计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委托方收回数量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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