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对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消税消
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从200年1月I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这里所说的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是指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所列15类应税消费品以外的产品。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卷烟消费税2021年3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其他方面,从形式上看,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却要视同对外销售,计征消费税。这是因为:企业如以外购的
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其外购价款中包含有消费税税金。对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征税,可以平衡外购应税消费品与自产应税消费品之间的税负,使企业无论使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还是使用自产应税消费品进行基本建设等项目,其价款中都含有税金,从而有利于公平税负,并保证财政收入。总之,企业自产的应税消费品虽然没有用于销售,但只要是用于税法所规定的范围都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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