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为避免重复征税,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但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2)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4)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5)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6)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7)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卷烟消费税
 (8)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9)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10)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11)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