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免、退)税的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的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一)纳税义务人
卷烟消费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994)财税字第95号文件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四)计税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为: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愿价×(1+利润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五)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局申报纳税。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又作调整。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销售数量。
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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