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计税依据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三种计征办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
由于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原则上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如下: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包装物销售收入及押金收入
1.包装物销售收入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收入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收取时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
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计征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应纳税额的大小取决于销售数量和定额税率两个因素。
卷烟消费税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计征消费税税额。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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