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委托加工、彻底委托加工或自行加工。天津财经学院盖地教授曾对此作过精辟的分析,盖教授在《中国税务报》2000年4月26日第七版发表了《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一文,里面说到: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即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税率5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X30%=75(万元)
(2)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X50%-75=275(万元)
(3)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x(1-33%)=80x67%=53.6(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如上例,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1)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60)÷(1-50%)x 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
算如下:(700-100-160-260)x(1-33%)=180x 67%=120.6(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万元(即75+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工费和本企业已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人原料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晶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谁轻谁重?仍以上例,A厂将购人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700x 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x(1-33%)=75X 67%=50.25(万元)
卷烟消费税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三)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节税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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