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5.12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施行日期】2015.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及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附件1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税款所属期:  2015年 5月 1日 至 2015年 5月 31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税款所属期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定额税率  (元/万支)
  比例税率
  卷烟
  5月1日至5月9日
  -------
  5%
  5月10日至5月31日
  50
  11%
  合计
  -------
  ------
  -------
  期初未缴税额: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本期预缴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时使用。此表数据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
  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卷烟批发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