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釆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为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如下:
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采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卷烟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批发环节销售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额/∑该牌号规格卷烟各采集点的销售数量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二)白酒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范围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加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15年6月1日起,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也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卷烟消费税白酒生产企业应将各种白酒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销售单位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式样及要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以及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16号)的规定,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
3.重新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4.计税价格的适用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白酒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上报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局应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三)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税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四)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税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五)套装产品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六)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
1.卷烟、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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