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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免税,适用本办法。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
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四)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然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申请注销认定前,应先结清出口退(免)税款。注销认定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
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
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
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
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
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卷烟消费税
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
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
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规定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5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2012.8上旬·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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