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及改革
建议
「摘要」根据我国近年来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分析,提出应改变卷烟消费税采用批发环节来征收,以调整税收分配、计征方法,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提高税率等改革建议。
「关键词」卷烟;消费税;烟草行业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
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
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
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
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
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政府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
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 .5%上升到47. 3%,提高了6 .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
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
式避税的空间。这次税率的调整,再次使企业的产品结构上调,造成了高档烟市场过剩,竞争更加激烈,而低档烟市场紧缺问题。低档卷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建议
1、税收分配和征收环节。卷烟消费税
的税收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另一类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税收分配方法的选择主要受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因素影响。因为1994年分税制改
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
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
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
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
长率的1∶1. 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
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1].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
卷烟消费税
交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趋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
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加之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
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
制无法继续扩张。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现行卷烟消费税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