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家庭习俗
家庭习俗的涵义
家庭习俗是社会习俗中的组成部分,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和积累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生活的风俗和习惯,它以有规律的活动指导、约束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和意识。
习俗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指历史沿袭下来的风尚、风俗和习惯。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
习俗是一种格式化的生活模式,是一个民族或地域的人们共同的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即在某种生活情景发生时或某些特定的日子里人们自然地要按照某种约定俗成的理念、规范、方式做某种,从事某一些活动。常常不需要选择、不需要进行思想斗争,做还是不做?这样还是那样?
如:中国人过春节,要打扫卫生、贴对联、放鞭炮、穿新衣、吃饺子、拜大年。
西方人过圣诞,要有圣诞老人给孩子们送圣诞礼物、圣诞树。
习俗的形成既有自然因素,又有社会因素。社会习俗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不同的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生活风俗习惯。
如:
汉族——春节(农耕民族,在一年农活最少的时候)
傣族、景颇族——泼水节
藏族——藏历新年
受自然环境的制约。
中国人——举行世俗婚礼
西方人——举行教堂婚礼
由社会文化决定。
习俗的存在、传播、承递具有社会性,它不是依靠个人的发明创造,而是通过集体的约定
俗成,逐渐植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普遍遵从的一种规范。是一种共同善良理念和价值追求,认为这样做能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对大家有利,喜欢这样做。如:正月十五吃月元宵,寓意一年家人团圆幸福,清明节扫墓,祭奠故去的先人,是孝,可以求的先人的保佑。
社会习俗几乎伴随着人类社会同时出现,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文化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社会习俗也不断地发展变化,有些习俗逐渐消亡,有些则被继承和传递,同时又在传承的过程中逐渐产生新的习俗。社会习俗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并一直对社会生活产生作用和影响。
如:贴年画,穿新衣
家庭习俗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既属于精神范畴,又属于物质范畴。其内容纷繁复杂。
从横向看大致包括:
(1)属于物质范畴的习俗,如人们在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方面的风俗、服饰、住房、食物等不同的特征、结构;在日常饮食、节令饮食、服饰种类与穿着打扮的习俗,长编子
女孩一定是未嫁的姑娘,已婚女性就要将长发盘起,定婚的一直梳到辫稍。未婚的姑娘手镯要戴在右手腕,老北京人早点的最爱一定是豆汁、油条。兰州人则是拉面,淄博人习惯吃鸡蛋面条。给老人祝寿一定是吃长寿面。
(2)属于行为范畴的习俗,如家庭中人际关系的模式,吃饭时长辈没拿筷子,晚辈是不能动饭的;岁时节令中的行为方式,逢年过节时成年结婚的要看望长辈,给亲人送礼;家族、宗族方面的各种生活仪式,各种人生礼仪风俗等等。
(3)属于观念范畴的习俗,如对自然物的某种崇拜和祭祀、图腾崇拜、祖先祭祀、迷信占卜、宗教信仰等等。还包含有关家庭的各种观念,如涉及夫妻关系、代际关系的观念、普遍看法,对祖宗的认识等。初一的饺子,初二的面,七人八谷
从纵向看大致包括:
家庭习俗集中反映在择偶、婚礼、两性关系、生育、丧葬、祭祀、生辰纪念等各种活动中。
习俗不是一种制度。社会制度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是大量规范的复合体,是
社会为适应其需要而以合法形式建立起来的,具有很强的规定性。而习俗则是一种较为松散的文化,是非制度性的行为规范,它对于社会行为的约束力,是非强制性的。制度与习俗之间又有着必然的联系,制度是由民俗、民德发展起来的,风俗、习惯等文化一经制度化,则更能保存与传递,并在空间上得到普及。
   
家庭习俗的特征
家庭习俗是民间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积累并共同享有的,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态、民族心理特征、伦理道德、宗教观念等多种因素。家庭习俗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民族性
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家庭习俗约定。因为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文化氛围和心理素质,这些因素造就了各有特的家庭习俗画卷。如:信奉基督教的西方国家孩子出生后,迎接新生命的礼俗形式是由牧师给他(她)洗礼,经过洗礼就意味着社会
接纳了这个新生命。而在中国我们迎接新生命的形式则是世俗的,谁家添了人丁,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为孩子祝福,给他送礼物,过满月,百岁、生日。这是由于宗教信仰不同。
不同的地域习俗也有不同,《晏子》在两千多年前就说过:“百里异习,千里殊俗”。相距百里的人们习俗就有不同,至于千里之外差异就更大了。如:有个男同学娶了一位淄博的妻子,第一次到丈人家就纳闷,老丈人在厨房作饭,做主厨,丈母娘和他妻子打下手,吃饭时丈母娘和他妻子都上桌。而在胶东他的家乡则使女性作饭,不上桌。
()集团性
同一社会中不同社会集团的家庭风俗有所区别。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由社会分化引起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每个集团都形成自己的亚文化,具有各自的家庭习俗。如:大宅门里的习俗与农家小院是不完全相同的。父母都希望子女能健康茁壮的成长,这是普天下的父母的一致心愿,而在大宅门里与农家小院人们是用不同的方式为孩子祁福。富有人家常常给孩子戴上一把长命锁,银制的,用它保佑孩子能长命百岁。普通百姓没有这个能力,但也有自己的方式为孩子祈求安康,起个好听的名字,狗子、狗剩、石头。象狗一样泼实,狗都不要自然不娇气。对身体不好,常闹毛病
的孩子,为他求条百家绳手镯,保佑他健康。
() 普遍性
与其他社会习俗相比,家庭习俗更具有普遍性。因为家庭习俗的载体——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生活体,家庭生活中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的按照家庭习俗的要求做事,处理家庭关系,因而家庭习俗更具有普遍意义。家庭习俗的普遍性与家庭的普遍性一脉相承,我们知道在几十万年前,人类到了家庭这种生活方式,虽然几经演变,但是,家庭一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体,家庭的普遍存在就决定了滋生于家庭生活中的家庭习俗必然具有普遍性。
结婚习俗(四)实用性
有关的家庭风俗和礼仪都发生在现实的家庭生活实践中,对家庭、宗族和社会起着实际的整合作用。起着协调家庭关系,整和家庭资源,交流生活信息,沟通家人情感等作用。如:为身体不好的孩子求条百家绳手镯,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心理暗示,我们知道现代科学证明人们的疾病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心因性导致的,给人一个良好的心理暗示,有益
于疾病的康复,其二是求百家绳的过程可以获得调理、治病的方法、偏方、食疗、养护方法等。
问早安,道晚安——沟通情感,交流信息,控制管理。
可见,家庭习俗在生活中对处理家庭关系,解决家庭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随着生活的现代化、城市化,源于农耕文化中的传统习俗面临着空前的挑战,有相当的习俗已经或正在被淡漠,忘却。但是与新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新的习俗却没有被建构起来,这使生活中缺乏起着调节、约束和控制作用的规范和准则,出现不应有的冲突。如:现在生活越来越电器化、社会化了,家务劳动越来越少,但是夫妻冲突却没有减少,在不少家庭常为谁作饭、谁教育孩子而冲突,夫妻四大冲突中三个是金钱的管理、孩子教育、家务劳动。而在传统社会这种冲突很少发生,因为,家庭习俗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家庭角和行为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习俗也要与时俱进,怎样认识传统习俗,应继承发扬那些规范、惯例,这正是社会学要研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学习、了解我国传统家庭习俗的主要内容。
     
我国传统家庭习俗的主要内容
(一)择偶
在传统中国社会,关于择偶的家庭习俗有着丰富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聘娶婚
聘娶婚自古以来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男子以父母之命、媒灼之言通过聘礼、财礼而娶女子为妻的一种婚姻形式。即“男以聘而娶,女以聘而嫁”。
聘的含义有三:
1 父母之命。聘由父母做主,由父母决定。
2 媒妁之言。由媒人牵线,媒人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即“明媒正娶”。
3聘礼
传说这种聘娶婚起始于伏羲氏,当时以俪皮为礼,即以雌雄一对鹿皮作为婚姻的聘礼。此后,聘娶婚的内容和程序逐渐增多。到西周时在上层社会流行,到春秋时代扩大到民间,一直流传到今天。
《礼记  曲礼》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斋戒以告鬼神。
鲁桓会于嬴,成婚于齐,不由媒介自成其婚,史家遂以非礼贬之,成婚不用媒人竟然被后人以违礼法而讥贬之。
在人类漫长的婚姻史上.婚姻当事人是没有或很少有择偶自由的。我国传统社会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之说,当事人对自己的配偶没有选择权和决定权,而是由父母长辈或他人来决定。围绕着这一基本形式出现了多种择偶不自由方式。
《诗经 齐风 南山》: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孟子·滕文公下》:“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父母之命 婚娶首先要征得父母同意,“必告父母”,否则“国人耻之”。在婚礼上,必定要先拜天地、父母。后来,儿女婚姻干脆由父母一手包办,成亲前,男女双方均被剥夺自主权,揭去盖头巾,才知对方是丑还是俊,更不用说双方了解人品、性情了,全凭父母们按自己的喜好和择婿、择媳标准议婚、定亲。
这种父母包办婚姻到近代社会遭到强烈的批判和否定,到今天婚姻的当事人基本上取得了婚姻的自主权。 为什么传统社会婚姻要由父母来包办,而且长期为人们普遍认可?
1 传统社会人们结婚较早,156岁就结婚成家,年少无知,自主选择能力很低,由至亲的父母来给选择操办自然就是最合适的。
2 在父权制社会,家庭财产是父母的,不听命于父母,婚也结不成,父母不给房子、生活用品、不给操办
媒妁之言  所谓,则指谋合二姓之好;妁,则指斟酌二姓之好。或谓男曰媒,女曰妁。媒人遂成为男女婚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间人。
《诗经-幽风-伐柯》中谓: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所以后世又称媒
人为伐柯人,称提亲为伐柯,称做媒为执柯。宋人吴自牧《梦梁录》嫁娶条载:其伐柯人两家通报,择日过帖。即指媒人说亲。
古时还称媒人为冰人大冰。传说晋代令狐策梦见自己立于冰上,与冰下人语。醒后使占梦者卜,占梦者曰:冰上为阳,冰下为阴,阴阳事也。诗曰: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婚姻之事也。君在冰上,于冰下人语,为阳语阴,媒介事也。君当为作作媒,冰泮而婚成。后世遂称给人作媒为作冰
汉代以后,凡男女婚姻,均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