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提升学院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保持教师队伍的创新活力,不断加强学院内涵发展、特发展,规范教师报考研究生的审批和管理,在遵循《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暂行)。
一、基本原则
以调整学院师资队伍结构失衡,满足专业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为前提,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支持在岗在编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同时,各系(部、室)要根据本单位专业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制定本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规划。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基本条件;
2.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职业道德良好;
3.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且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以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连续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
4.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我院紧缺、急需专业的研究生。
5.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改变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确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系部同意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
6.有脱产进修经历的教师,回校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7.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只可转组织关
系。
三、在职学位培养形式
1.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类型
(1)鼓励教师攻读计划内定向博士研究生(双证)。
(2)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双证)。
(3)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单证)。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型
(1)经学校批准攻读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双证)
(2)攻读在职硕士(包括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教育硕士)(单证)
四、攻读申报程序
1.根据学院战略发展需要,教师依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各系部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计划和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当年9月底前)制定上报本单位年度培养研究生计划。
2.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要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审核,报送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未经学院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本办法的任何待遇。
3.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协议。
在职博士报考条件
五、管理要求
1.各系部应有计划、有重点、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且在每个学年初要制订出该学年度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详细规划。
2.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攻读博士、硕士教师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且在脱产学习期间不参加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