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自然日卜
注意: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诉理由O
(二)公告期届满后2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一般注销公司流程(注: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企业可通过办事窗口交回营业执照,也可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丢失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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