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事务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 
    (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
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 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 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 “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 
    2、 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 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普遍法院审理 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
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 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 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 
    3、行政法院。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其中国家律师附属于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
    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③ 。 
    4、财政法院。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遍法院管辖。
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④。 
    5、劳工法院。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遍法院管辖。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⑤。 
    6、社会福利法院。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9个。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 
    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 
    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 
    7、纪律法院。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⑥ 。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 
    (二)法院的司法行政: 
    1、经费保障。联邦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年初提出经费预算送联邦司法部,州高等法院提出州三级法院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州司法部,后经相应议会审核通过后交政府执行。 
    2、行政事务。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依法分权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州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州司法部负责。司法部除负责法院的安全保卫、设置购置、财务等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外,还负责任用和管理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员。 
    (三)法院法官的选任和晋升。 
    德国法官编制法定,有职位空缺时才选任和晋升法官:1、法官选任。(1)宪法法院法官。州宪法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均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根据联邦司 法部编制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出者经联邦司法部长副署,联邦总统任命。(2)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从州法官中产生。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举委员会” 共同推选,联邦总统任命。(3)州以下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及法官选任考试者,可成为预备法官。预备期满,由州法官考评委员会向州司法部长提名,州司法部长 任命。 
    2、法官晋升。法官空缺职位登载在司法部公报上,由低级别法官主动申请。司法部长在征求该法官所在法院院长的意见并听取由其他法院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意见后再决定录用。 
    二、检察制度 
    德国没有联邦检察官法⑦和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制度规定于《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改革法》等之中: 
(一)德国检察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 
    1、德国检察机关分为联邦检察机关和州检察机关两部分,且与普通法院对应设置。普通法院分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州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区法院四级,检察机关设置有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和州检察院,区法院的检察事务由州检察院负责。 
    2、德国联邦检察机关受联邦司法部领导,州检察机关归州司法部领导⑧联邦总检察院对州检察机关无管理权,州高等检察院对全州检察机关有管理权。 
    (二)检察机关业务范围和特点: 
    1、业务范围。联邦总检察院、州高等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分别与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州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应;州检察院的业务管辖范围与地方法院和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对应。其业务职能主要有刑事侦查、提起公诉和诉讼参与权等。 
    2、业务特点。检察机关、检察官开展业务和行使职权,不受法院管理。检察机关虽受司法部领导,但联邦司法部长还是州司法部长均不得对具体案件处理发出指令,不得侵犯检察官职权范围⑨。 
    (三)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 
     检察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均由司法部负责,检察助理人员由州司法部选择。 
    (四)检察官的选任和培训: 
    1、 检察官选任。检察官实行任命制,选任条件与法官相同。其中联邦总检察长和联邦检察官,由联邦司法部长提名,联邦参议院批准,联邦总统任命;高级检察官由联 邦司法部长提名,联邦总理同意,联邦总统任命;各州检察官分别由各州高级检察院检察长提名,州司法部长任命;实习检察官、候补检察官由司法部负责任用。 
    2、检察官的培训。一般包括在联邦法官学院和各邦相应院校的进修,以及在检察系统内部或与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的相互交流。 
    三、警察制度 
    (一)机构设置。德国警察主要分刑事、司法、交通三类,联邦警察和州警察分归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领导。管理警察是联邦内务部和州内务部的职能之一。 
    (二)主要职能。根据德国《组织法》,警察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并不隶属检察机关。刑事警察对包括贪污、受贿、渎职在内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案,立案请求由 警察提出,检察官负责批准。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经法官批准。司法警察负责监狱和刑事判决的执行。交通警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司法行政制度(司法部) 
    德国司法部分为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两级。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的权力。司法部长一般均为同级立法机构议员、同级政府行政内阁成员。 
    (一)机构设置。联邦司法部由民法局、刑法局、商法局、经济法局、公法局、人事和金融管理局等6个司法行政管理局组成⑩。州司法部除在州的范围内负责与联 邦司法部相包括监护处分、矫正处分、保安监禁;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禁止执业、吊销执照等。对应的事务外,还设有管理监狱、司法考试和任命普通法院执行员 等机构。 
    (二)主要职能。联邦司法部职能有:制定法律草案;审查其它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对宪法法院交付的其他部门文件是否违 宪给予初步审查;提请联邦法院法官任命;提请联邦总检察长和高等检察院的检察官任命;管理法院经费;行使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领导联邦检察院。 
    州司法部职能有:负责法律职业考试及教训,各州司法部都设有司法考试办公室;管理监狱,拘留也在监狱执行;任命州和州以下法官和检察官;领导州和州以下的 检察院;管理法院经费;行使州和州以下法院行政管理权;任命执行员;任命公证人;负责法律援助、法院诉讼费用减免和社区矫正事务。 
    五、监狱制度 
    (一)监狱管理。德国没有死刑,没有联邦监狱,只有州监狱,多数州是司法部长直接领导监狱,个别州采取州司法部长将监督权委托给中间机构“司法执行局”来领导监狱。监狱内部管理由内设机构负责,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机构设置方案。 
    (二)执行对象。法院判处徙刑、青少年刑罚、待审拘留以及刑事拘留、治安拘留、强制拘留、驱逐拘留等均在监狱执行。剥夺自由的矫正与保安处分一般在精神病院和戒毒所进行。 
    六、保安处分制度 
    (一)保安处分的裁决和执行机构。保安处分由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一般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裁定并处保安处分。法院有权确定保安处分的执行场所、法院可 命令缓刑交付、还可决定对保发处分期满者继续执行保安处分。保安处分的执行由州司法部负责,可在监狱执行,也可在监狱外的开放与半开放特定设施内执行。德 国无统一的保安处分执法法则,由各州依据联邦刑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州的具体情况进行。 
    (二)保安处分对象和种类。德国保安处 分对象接近我国劳动教养,是对犯罪行为人所具
有的社会危险性预防。根据德国刑法,保安处分种类分对人的保安处分和对物的附加处分。对人有剥夺人身自由与限 制人身自由两大类。剥夺人身自由包括:监护处分、矫正处分、保安监禁;限制人身自由主要是指禁止执业、吊销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