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通讯地址或:
申请事项:
检察事务
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我作为案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特提出上述阅卷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页 / 共1页
本文发布于:2024-11-23 19:30: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标签:案件 材料 辩护人 律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