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通讯地址或:
申请事项:
检察事务
事实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我作为案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为及时了解案件情况,特提出上述阅卷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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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11-06 19:3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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