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篇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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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
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检察事务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充当公诉人的角。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和意见,并表明身份
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
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办
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