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阶段辩护意见范⽂是什么样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第⼀次询问的时候,犯罪嫌疑⼈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辩护,⽽律师需要对案情有所了解才能开展辩护⼯作,那么检察院阶段辩护意见范⽂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检察院阶段辩护意见范⽂是什么样的
四平市铁东区⼈民检察院:
吉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亲的委托,并经其本⼈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的辩护⼈。2010年12⽉29⽇,我已向贵院提交吉林**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份四东公刑诉字(2010)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30⽇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合法权益,履⾏辩护⼈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检察事务
四东公刑诉字(2010)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等⼈,有分⼈合,先后计⼋次,持⼑逼住更夫,抢⾛钢筋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会见犯罪嫌嫌疑⼈**了解到,其⼀共参加两次盗窃,第⼀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次其明知去盗窃⾃⼰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进到施⼯⼯地去偷了,⾥⾯发⽣的⼀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位犯罪嫌疑⼈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其他⼏位犯罪嫌疑⼈为了抗拒抓捕⽽以暴⼒相威胁,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只在盗窃⽅⾯与其他⼏位犯罪嫌疑⼈有共同的故意,应采⽤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的抢劫⾏为是实⾏过限⾏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为,对实⾏犯过限⾏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对此表⽰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列在⾸位,辩护⼈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权的⾏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侵犯⼈⾝权利,其主观恶性⼤,量刑上要⽐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列在⾸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民检察院〈⼈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民检察院
辩护⼈:吉林**律师事务所苑**律师
2011年1⽉11 ⽇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范本”问题进⾏的解答,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辩护的,要依据了解的案情,从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等⽅⾯进⾏辩护。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