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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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
(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
(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
(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
(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
(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六)处理结果;
(七)赃款赃物清单;
(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检察事务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
(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二)重份材料;
(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
(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
(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
(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
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第九条归档的纸质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字迹耐久的蓝黑、碳素、黑钢笔或者签字笔书写和签发;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采用打印机打印。
第十条卷内材料应当按照实际办案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相互联系的原则依次排列。
(一)证据材料可以先按照材料名称、问题特征分类,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一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讯问笔录,按照讯问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先按照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主次地位、再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三)材料多的共同犯罪案卷,可以分立总卷和分卷。总卷存放综合性的材料,分卷存放犯罪嫌疑人个人材料。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案卷中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案卷和民事行政检察案卷根据情况可以分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提供的法律文书、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副卷主要存放其他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请示、报告、讨论意见等内部材料。
第十二条诉讼案卷应当配有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且工整、清晰、规范填写或者打印。
卷皮、卷内目录填写内容应当与卷内材料相符;卷内目录应当详细填写卷内每份材料名称或者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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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卷内材料除卷内目录、备考表外,均应当使用铅笔从“1”开始逐页编写页码。页码编写在有文字和图表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反面的左上角。
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以案卷材料中标注的最高密级确定案卷的密级,并在卷皮右上角“密级专用章”处加盖密级印章或者打印相应的密级。
第十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案件性质、情节、刑期、社会影响和史料价值等因素,填写案卷保管期限意见。档案部门审核后,加盖保管期限专用章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归档诉讼文书材料,一般以A4办公纸尺寸为标准。纸张残缺破损、过小或者过大以及字迹偏左、装订后影响阅卷的,应当进行修补、粘贴衬纸或者折叠等。附有金属物的应当剔除。
需要归档的信封,根据其大小粘贴衬纸或者折叠,邮票应当保留。
第十七条卷内材料应当右齐下齐,一般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确保整齐、美观、牢固。每本案卷一般不超过200页或者厚度不超过20毫米,超过时可以分卷装订。
第十八条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应当保持其原样,并编制档号。
第十九条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检察案卷,应当由办案部门-4-
在卷皮密级专用章左侧加盖未检案卷封存印章。
第二十条电子诉讼文书材料,应当打印纸质版本一同归档。两个版本在内容及描述上应当相互印证,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的诉讼文书材料,有汉语译文的,应当一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诉讼档案不得擅自增减材料。确需增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经过案件负责人审批,并征得档案部门同意后,在备考表中注明材料增减情况,并共同签字。
第二十三条归档目录应当制作一式两份,一份留归档部门备查,一份交档案部门留存。移交时,档案部门应当清点案卷,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予以接收,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同时在移交凭证上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归档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归档部门重新整理。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高检会…2000?3号)同时废止。
附件: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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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诉讼案卷卷内主要材料排列顺序
刑事诉讼案卷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卷
正卷
(一)法律文书部分
1.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2. 指定管辖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
3. 移送函;
4. 立案决定书;
5. 补充立案决定书;
6. 申请批准或者驳回回避决定书;
7. 回避复议决定书;
8. 提讯、提解证,传唤证或者传唤通知书;
9.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知书;
11.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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