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侦查体制的特点;分析了他们在侦查体制方面的异同点;阐释了侦查体制的发展趋势,从而为发展我国侦查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侦查组织;侦查体系;侦查主体
一、侦查组织
侦查组织是指国家为实现侦查职能,而构建的行使侦查权的专门组织形式。基于侦查权的视角,作为侦查主体的侦查组织是一个体系,其范围既包括宏观的属于抽象层面的侦查机关的体制范畴,也包括中观具体侦查部门,还包括微观具体组织形式。
宏观侦查组织,主要体现为侦查体制的范畴,包括侦查权角度的国家的各侦查机关,以及某一侦查机关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整个体系。
中观侦查组织,体现为各侦查机关内设的专门行使侦查职能的部门,如公安机关内部刑侦、技侦、经侦等,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犯罪侦查和渎职犯罪侦查部门等。
微观侦查组织,则是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具体运用侦查权,实施侦查行为的实体组织。由于各侦查机关或部门的差异性,侦查组织的形式也不同,比如反贪污犯罪的侦查组织形式和刑事案件的侦查组织的形式就存在很大不同。
二、美国侦查组织
美国侦查体制是世界上最复杂的侦查体制,也是唯一未通过立法规制全国警务体制的国家。虽然其采取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国家的侦查机关和当事人都有权采取调查行为,但是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只能由侦查组织采取。
(一)美国宏观侦查组织
美国的侦查组织受其政治体制的影响,分为联邦执法机构与地方执法机构两大类。[1]
1.联邦执法机构
美国联邦执法机构体系非常复杂,众多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侦查工作,许多机构仅仅是其他机构的组成部分。而这些机构职责和组织结构之复杂,甚至连其执法机构的人员都不甚清楚。在此仅就几个重要的联邦侦查组织作简要说明。
(1)联邦调查局(FBI):他们几乎对美国所有的事都有司法管辖权,甚至是,他们认为需要管辖的部分。它的司法权的界限来自联邦法律,包括除专门针对其他机构的所有联邦法规。这些法规涉及间谍、破坏、叛国、侵犯人权、谋杀和攻击联邦官员、邮件欺诈、抢劫和盗窃联邦投保银行、诱拐、跨州盗窃车辆和财产。
(2)禁毒署(DEA):侦查非法药品的使用,独立实施监督和管理活动,以便控制重要的麻醉品。
(3)美国烟酒支爆炸物管理局(ATF):有权管理支、爆炸物、酒精和烟草的生产、销售等及与之相关的犯罪。
(4)国内税务署(IRS):成立于1862年,国内税务署负责违反收入税,消费税和邮政等税法的案件。它的情报部门积极主动追查赌徒、麻醉品销售者和其他没有象报告纳税收入一样非法收入的违法者。
(5)国土安全部(DHS):9.11袭击后不久,乔治·W·布什总统建议设立一个新的内阁层级的机构叫做国土安全部,其职责是:防止发生在美国境内的;减少美国面对恐怖主义的薄弱之处;当出现时,把危险降到最小,并帮助恢复。
2.地方执法机构
(1)县警察部门。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高级官员司法官经常由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协助皇家法官追捕囚犯,在城市外执法。如今,治安官办公室控制大约30万全职雇员,包括大约16.5万宣誓员工。从1990年起大约每年平均4%的职员被提升。几乎所有的治安官办公室提供基础执法服务,如常规巡逻,为市民求助提供服务,侦查犯罪。它们也作为县监狱的看守,法庭出庭,刑事和民事程序的执行者。
(2)州警察机构。第一支真正的州警察队伍出现在二十世纪之交,康涅狄格州(1903)和宾夕法尼亚州(1905)首当其冲。现在49个州(夏威夷没有州警察)大约有5.6万名全职州警官和3万其他全职雇员。他们主要职责是管理高速公路系统的交通,追查盗窃车辆和在控制骚乱和集会时提供帮助。在比较大的州,县治安官部门有较大权力的地方,州警察的功能通常仅限于高速公路巡逻。在其他地方,这里县治安官的执法只能受到限制,州警察通常有更积极主动的侦查和执法职能,并帮助城市和镇警察部门实施刑事侦查。
(3)城市警察部门。它是美国执法部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今天它在全国范围内有超过1.3万个警察部门,估计有56.5万名全职警察,包括大约44万宣誓警察。有46个部门雇员在
1000人以上,这些部门占到全部城市警察的三分之一;与之相对比,接近800个部门仅有一名警察。
(4)特大城市的警察部门。它是独立运行的机构,他们不受来自更高层政府权力的特定行政控制。他们由政府层面的执行官组建。因此一般由城市的市长负责雇佣和解雇警察部门负责人,并决定警察部门的方针政策。
由于美国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体制,其普通侦查组织必然还包括机构。
(二)中观层面侦查组织
美国侦查体制之复杂,很难用简练的语言来概述其警察机关内部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在此仅以州警察机关内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为例予以阐述。美国州侦查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有三种组织模式:“第一,在许多州的警察局,大多设有专门的侦查局负责侦查工作;第二,在许多州的高速公路巡逻机构,通常没有设立专门的侦查局,巡逻机构集高速公路巡逻与侦查工作于一身,兼有执法服务部门和情报信息部门作为辅助;第三,在某些州的高速公路巡逻机构,设立了专门的侦查局负责侦查工作。” [2]
(三)微观侦查组织
1.一人负责制。是由一名侦查人员负责某个案件侦查的组织方式。Wilson认为在巡逻执法时,一名执法人员负责制有助于确保执法人员的安全,且更加富有成效,这些优点同样适用于侦查工作[3]。
2.二人探组制。是由两名侦查人员组成探组负责案件侦查工作。此组织形式有助于证实案件事实和证据、保护侦探免受被害人或嫌疑人的虚假指控、确保执行逮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3.专案侦查组织。是指来自不同警察部门的侦查员组成的专案侦查组。在某些重特大案件侦查过程中,如跨区域、系列杀人案件,警察杀人案件以及多重性犯罪案件等,需要成立联合专案侦查小组,由各个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警察部门选派一个侦查员参加,在举行第一次联席侦查会议时选出一个人负责主持会议,并负责专案侦查小组的组织指挥工作。[4]
4.冷案侦查小组(cold-case squads)。由于大要案负担和破案时间的压力,大量案件被搁置在一边成为冷案,侦查人员不得不关注新发案件的线索,由于某些案件的性质非常严重,
因此很难搁置或终止案件的侦查工作,冷案侦查小组就应运而生。冷案侦查小组通常负责杀人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案件侦查,主要是针对那些案发至少一年以上案件展开侦查,由于工作量和时间限制,或缺乏侦查线索,原来负责上述案件的侦查人员已不再继续围绕该案件侦查,而由冷案侦查小组负责。[5]
三、英国侦查组织
(一)英国侦查组织体系
英国侦查组织体系主要为警察部门内的犯罪侦查机构体系。内政部为英国中央警察管理机关,下设警政司为负责警察事务的职能部门,警政司下设的三处负责犯罪侦查和犯罪对策,包括各种科学技术研究和情报资料统计。但其功能主要是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特别是协调地方警察打击流窜犯罪等。内政部于1964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9支地区侦缉队,以打击各地区的职业犯罪和惯犯。地方警察部门以大伦敦警察厅为例,内设侦查犯罪处负责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大伦敦警察厅下辖4个大区,大区的侦查由总部的犯罪侦查处负责;警察署设侦探队;警察分署设侦探分队;警察所设侦探组;有些巡逻区派一名专职侦探和巡警一起工作。各区侦探只负责辖区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则由犯罪侦
查处的侦探负责。
英国还有一些专门警察机构如交通运输警察署、原子能总署警察局、邮政总局稽查查处、内政部关税总署稽处、内政部管理署稽查处、港口警察局、机场警察局、以及国防部警察局、皇家陆军宪兵总队、皇家海军警察局、皇家空军警察局、皇家海军陆战队警察局都在有限的范围内行使执法和犯罪调查职能。[6]
检察事务(二)英国微观侦查组织模式
目前英国微观侦查组织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普通侦查机构、专业侦查机构、重案调查组。
1.普通侦查机构
主要指地方侦查机构,它们一旦接到报案,侦查人员就会快速赶赴现场。侦查人员的工作大多是由事到人的被动性工作。其一般表现特征是:接到报案后,侦查人员接受指派负责特定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且需要在指定期限之前提交侦查报告。
2.专业侦查机构
由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和特定类型的罪犯,常规的侦查工作往往无法奏效,这就需要采取专门的应对措施,为此英国组建专业的侦查机构,尤其是对于秘密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如和等,这些犯罪很少被报告给警方,因此需要展开主动性侦查。英国专业侦查机构的目标就是识别并锁定那些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团伙或者个人,收集犯罪情报和证据,并最终能够有效地实施抓捕工作。
英国的许多警察机构都设立了专业侦查机构,这些侦查机构独立运行,单独制定章程,并且在某些案件中长期使用某些侦查人员。他们通常开展主动性侦查,关注特定类型犯罪。为了应对犯罪的挑战,他们通常使用非常规的侦查方法,获取相关的知识和证据。
3.重案调查组
这是一种典型的被动式侦查组织模式,这种侦查组织模式类似我们的专案侦查组织,需要成立一个由诸多侦查人员组成的专门侦查小组,专设一间办公室,接受一名高级侦查人员的领导,负责侦破某起杀人案件或者某起非常严重的刑事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重案调查组的设立需要基于一系列的因素,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是否是系列犯罪、重要
媒体的关注程度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难度。重案调查组与常规侦查组织模式的主要差异之一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难易程度。[7]
四、日本侦查组织
日本侦查机构从法律角度看,以检察机关为主,司法警察为辅;从实际侦查活动看,以司法警察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
(一)检察机关
日本最高检察厅和高级检察厅主要职能是监督和领导,地方检察机构则是办案的主要机构。一般而言,日本检察厅内部设4个部,其中刑事部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公安部负责保障国民安全和打击暴力犯罪。有些地方检察厅还设有交通部和特别侦查部,交通部负责处理涉及交通的刑事案件,特别侦查部负责特殊刑事案件侦查。[8]日本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是承办刑事案件的主要机构,《检察厅事务章程》规定每个地方检察厅设置一名首席侦查官,一名次席侦查官,若干侦查官长和若干主任侦查官。“侦查官的职责是对本检察机关负责的刑事案件亲自进行侦查或者指挥下级侦查官及其他检察事务官进行侦查,他
们是日本检察系统中的主要犯罪侦查力量。[9]”
(二)司法警察机关
日本司法警察系统的侦查机构由国家和地方两部分组成。国家警察厅内设的刑事局是最重要的刑事侦查部门。日本地方警察机构除东京警视厅外,按道府县行政区域设警察厅局。东京警视厅刑事部负责东京刑事犯罪侦查,其四个侦查课分别负责不同类别刑事案件。侦查协作课负责协调与其他地区警察机构和外国警察机构的侦查工作,以及通缉罪犯。其他道府县的侦查组织设置与东京警视厅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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