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关键期和攻坚期。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对保障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障依法办案和办案质量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政治、经济、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如何对现有的检察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也就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下面,笔者结合双牌县检察院工作实际,对完善和构建基层检察委员会制度体系提出一些看法,以期推动检察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检委会机构设置不健全、工作职能发挥不充分
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人员构成基本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中规定的职数要求,并设有专职检委会委员。但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由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思想和人员调配难以落实等因素,均未设置检委会办公室,而是由专门人员承担检委会办公室的初步审查、填写专职委员审查意见等工作,兼职内勤负责收集讨论材料、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这造成了检委会日常工作的诸多不足:第一,已经通过检委会决议制定的规范性制
度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和完善;第二,对于政策法规、司法解释等业务资料收集和积累的深度和广度都存在不足,没有及时根据需要和社会发展动态更新检委会所需的资料;第三,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的困难无法及时向检委会汇报,从而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限制了检委会职能的充分发挥。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基层院受案件业务量多、规模小的自身条件限制,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如上级院精细;2、出于精简、统一、效能的改革思想;3、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员调配难以实现。
(二)检委会人员的结构和产生方式有待完善
检委会作为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事项的内部机构,担负着重大的职责,这就意味着检委会成员应该由具备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检委会成员存在着行政化、待遇化和固定化的倾向。在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正副检察长和部分科室负责人组成,具有较强行政彩,笔者所在的双牌县检察院检委会成员15名,其中正、副检察长5名,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1名,专职检委会委员2名,科室负责人4名。由此可见,进入检委会成为一种干部职务待遇,而没有着
检察事务重考虑检委会工作性质对人员素质的特殊要求。委员的产生主要由院领导提名,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不是通过竞争或民主产生,导致个别资深检察官因此无缘进入检委会,致使其权威性受到影响。
(三)检委会工作程序不规范,议事决策能力不高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在议事程序上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工作随意性强,议案的提起不规范,检委会例会制度不健全,“临时动议”的比例相当大。通知委员的会议时间和议案内容不确定,有临时安排会务之嫌,没有体现出检委会的专业化特征。有的基层院虽然制定了议事规则,但在前置审查程序上往往比较随意,或是已有决定意向,召开会议不过是履行一下程序,走一下过场。如有的基层院不经审查程序,临时决定召开检委会讨论案件或事项,造成在讨论时委员们缺少心理准备和调研过程,没有充分的时间阅读消化案情,全凭听取汇报后短时间内作决策;有的在提请的主体上比较混乱,案件承办人、副科长、科长、副检察长都可以随时提请,而不问案件、事项是否重大;有的提请人由于怕承担责任,提请讨论的目的是为了推脱、分散责任;有的提请的案件材料不齐备,议案主题不明确;有的没有办案部门或者案件承办人、科长、副检察长等的拟定意见,致使检委会讨论
时难以决策等等。从双牌县检察院2016年检委会会议情况看,一年共召开检委会12次,研究讨论案件10件,研究讨论事项(人大工作报告)2次。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检委会讨论具体案件多,重大业务等事项少,并且重视个案的研究,而忽视对案件质量的宏观指导,从而导致检委会议事决策功能发挥不到位。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议事决策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一事一议”的现象存在。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大多没有实行例会制,只是在有案件或事项需要讨论时才临时召开检委会。导致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二是学习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由于检委会委员工作繁忙,没有过多时间进行专门的学习,另外,现有学习制度的缺陷使得检委会的学习过于单一化、形式化。三是对检委会决议督办落实不到位,导致检委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检委会的口头表态方式易导致决定的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