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法治最前线5个相关案例
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武某某,均系男性,无业。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满释放后,故伎重施,从互联网上购买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伙同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刘某某谎称自己为某部队现役军人,编名,通过社交软件骗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与上述被害人多次发生性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77元。被告人武某某冒充某市人民武装部人员,帮助刘某某取得其中两名被害人信任,骗取共计人民币3150元。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7日以刘某某、武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审查发现犯罪线索,及时开展立案监督。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常态化履职过程中发现刘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件线索。经查阅卷宗并与侦查人员沟通,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决定立案侦查。
2.积极引导侦查,深挖漏罪漏犯。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根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查证漏犯漏罪情况。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补充移送证据材料,追加起诉遗漏同案犯武某某及两起遗漏犯罪事实。
3.加强类案研判,依法惩治犯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量刑指导意见。为确保案件指控有力、量刑准确,检察官查阅大量生效判决后,认为多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且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典型意义
1.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精准惩治涉军犯罪。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军队和军人的信赖认同,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军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严重损害军人形象和军队威信。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惩治涉军招摇撞骗犯罪,维护军队和军人良好形象。
2.强化协作配合,提升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应当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为契机,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及早发现涉军犯罪线索,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工作合力。案件办理中,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作用,强化对侦查取证的引导,深挖漏罪漏犯,确保办案质效。
案例二:吴某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女,无业。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等地,利用网购的军官证、军服以及解放军某医院公章,冒充某部少校女军官“叶磊”,虚构其父母是部队领导干部,以帮别人介绍入伍、合伙承包部队医院保障项目为由,多次骗取丁某某等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43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全面收集证据。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根据吴某某作案手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考虑到该案对军人权益和军队声誉的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召开案情通报会,加强沟通协作,就案件办理、普法宣传、维护军人权益等方面达成共识,确保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办理。
2.强化证据审查,深挖彻查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银行卡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结合证人证言及吴某某作案手段,认为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因此,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并案侦查,调取吴某某及其伪造的女军官身份“叶磊”名下所有银行卡交易流水,顺利锁定其余4名被害人。最终,公安机关移送犯罪事实从审查逮捕的1笔增加到审查起诉的5笔,涉案金额从36万元增至243万余元。
检察事务3.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以吴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手段行为,前后存在牵连关系,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吴某某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侦查。随着深挖犯罪的推进,犯罪事实逐渐清晰,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吴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罪,两个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建议公安机关变更罪名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4.加强军地协作,促进源头治理。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利用伪造军官证免费游玩景点博取被害人信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开展犯罪源头治理,向旅游行业主管机构发出风险提示,促
进夯实监管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同时,健全军地协作机制,走访对接太仓市人民武装部,围绕涉军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案件协调沟通等内容开展探讨交流,在军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域形成合力。检察机关还积极落实普法责任,通过官方、宣传海报等渠道宣传反相关知识,引导居民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及“防诈金钟罩”小程序,引导居民提高警惕、防止受骗。
(三)典型意义
1.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对资金流水、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对有关线索及时分析研判,深入挖掘犯罪事实,依法严厉惩治涉军犯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罪的,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罪,如果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罪论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结合本案事实,对吴某某按照罪论处,更能准确评价其犯罪行为,更有利于惩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