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文 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指引
(2019年)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从源头上更加有效防治司法腐败,保证检察人员依法用权、公正履职、廉洁司法,依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司法办案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工作总要求,紧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权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消除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隐患,促进公正廉洁规范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目标任务。根据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依据检察官权力清单和职权事项,准全司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借助信息化手段,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智慧监督平台建设,与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实现
无缝对接,努力提升及时发现和防控廉政风险的能力水平;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完善,突出源头预防,注重防范实效,着力构建权责清晰、风险明确、全程覆盖、预警及时、有效管用的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在检察机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3.工作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始终围绕司法办案这个中心,既不好高骛远,也不降低工作标准,不断建立健全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进一步适应内设机构调整、捕诉一体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机制改革等新要求。坚持严格管理与履职保障相结合,既督促检察人员严格遵守司法办案各项规定,又保障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做到放权与监督并重。坚持预防为主与依法惩治相结合,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防控重点
  4.共性防控重点。重点对以下十个方面共性廉政风险进行防控:(1)上级检察院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指定异地管辖等;(2)检
察长(副检察长)审核改变检察官或办案组意见,以及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意检察官或办案组意见;(3)检察官、办案组超越授权范围作出处理决定;(4)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障;(5)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以及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交往情形;(6)同一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长期由同一名律师或者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7)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8)超期办理案件;(9)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中失泄密;(10)可能引发涉检信访、重大网络舆情等敏感案件。
  5.刑事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十二个方面进行防控:(1)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撤销案件的;(2)不批准逮捕案件、不起诉案件,经复议、复核、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3)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撤案、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4)提起公诉后,撤回、变更起诉,法院跨幅度量刑、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5)检察机关审结案由与侦查机关移送案由不一致,以及提起公诉罪名及罪数与法院判决认定不一致的;(6)变更强制措施导致案件无法继续进行的;(7)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管理、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采取强制措施的;(8)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9)监管场所发生在押人员脱逃、非正常死亡的;(10)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不办,造成申诉信访人越级访、进京访等后果的;(11)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
的;(12)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故意伤害、危险驾驶及交通肇事等案件。
  6.民事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八个方面进行防控:(1)主动依职权监督案件的;(2)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3)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终结审查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4)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终结审查的;(5)对法院执行活动监督的;(6)撤回监督意见的;(7)不支持下级院提请抗诉监督意见的;(8)跟进监督案件的。
  7.行政检察业务。重点对以下九个方面进行防控:(1)主动依职权监督案件的;(2)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3)终结审查的;(4)不支持下级院提请抗诉监督意见的;(5)撤回监督意见的;(6)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建议的;(7)行政机关等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8)对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监督的;(9)给予司法救助的。
  8. 公益诉讼业务。重点对以下十个方面进行防控:(1)案件线索管理、评估的;(2)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跟进调查的;(3)核实、评估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效果的;(4)终结审查的;(5)暂缓起诉的;(6)变更诉讼请求的;(7)案件调解的;(8)撤回起诉、部
分诉讼请求以及撤回支持起诉的;(9)指令下级院提出上诉或者撤回上诉的;(10)提出抗诉的。
检察事务  9.综合业务。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综合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工作的重要保障和支撑,要重点对以下六个方面进行防控:(1)案件分流;(2)案件质量评查;(3)涉案财物保管;(4)移送违反检察职责案件线索;(5)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6)执法督察、追责惩戒环节线索处理及移送违纪违法案件。
  三、主要措施
  10.强化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司法办案廉政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把廉政教育贯穿于检察人员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廉洁从检。
  11.规范权力配置。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合理配置不同办案主体的权力,明确职责权限。检察官依据权力清单决定办案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相应职权。主办检察官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承办案件的办理及对办案成员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组织部门内检察官进行业务研讨,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提供参考意见。检察长(副检察长)有权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主要讨论决定本院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