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事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指派后,我们认真研读了现阶段我们可以接触到的本案案卷,会见了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着对嫌疑人和法律负责的态度,提出我们对于本案的一些看法,希望贵院在指控犯罪上对于我们的意见予以考虑。
我们认为:虽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在协助组织活动中客观上存在主观恶性不强,并且参与时间短暂,社会危害性不大,以下,我们将详细论述我们的观点。
一、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家住山西太原,2019年春节期间通过网上应聘宾馆服务员,2019年3月中旬才应聘到某某宾馆开始工作,到2019年3月22日案发,工作时间不到十天。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在工作之前并不清楚该地点存在行为,至到正式上班过程中,才慢慢知道,接过来的客人有违法的行为。无论是参加的时间,还是社会危害性,符某某均属轻微,并且犯罪嫌
疑人认罪态度极好,讯问笔录清楚地反映出这一点(其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清全部案情,几次供述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已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深刻的反省和认识,深感后悔。
三、本案涉嫌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的行为,在刑法处罚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应当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
根据案件材料中各个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陈述,本案中服务小组仅与客人存在“手淫”及“口淫”行为,并未有证据证实有实质性的性交行为。根据在答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口淫、手淫等行为能否作为组织他人罪中的行为时,明确指出:口交、手淫尚不属于组织他人罪中的“”。同时据主持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胡云腾大法官介绍:“多年以前研究室在起草关于组织、强迫犯罪的司法解释时,有种观点就主张对口交和“打飞机”之类的情行为解释为,但我们秉持谦抑的理念,没有对这种犯罪入刑,我至今认为这是正确的。”(参见链接《胡云腾谈谦抑原则在办案中的运用》)的观点,本案之中,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进行“性交”的行为,因而协助组织的行为根本无从谈起。我们认为,即使以该罪名定罪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协助组织罪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应当从轻或减轻、免予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符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案涉嫌犯罪也是其社会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书面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恳请司法机关在建议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采纳。
辩护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19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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