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07
∙【文 号】法[2011]243号
∙【施行日期】2011.08.07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据,外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7日 法[201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司法协(互)助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展,方式和内容不断深化,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尤其是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中需要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日渐增多。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区法院之间可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调查取证;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及《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可就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相互委托调查取证;内地法院与香港特区目前在调查取证方面尚未建立制度性的安排,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以个案处理的方式相互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为确保人民法院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需要从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取证据的,应当按照相关司
检察事务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委托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除有特殊情况层报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外,人民法院不得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
二、人民法院不得派员随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团组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就特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切实担负起职责,指导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做好涉港澳台调查取证工作。对有关法院提出的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的申请,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的,应当予以退回。
四、对于未经报请并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派员赴港澳特区或者台湾地区调查取证的,除严肃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暂停审批有关法院一定期限内的赴港澳台申请。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及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层报港澳台司法事务办公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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