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受诉法院开具调查令,于法无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于法有据。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
检察事务
律师有权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行调查取证。《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实践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经常被取证单位刁难。本人代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时,在某市档案局查询原告婚姻登记档案时被刁难,档案局以自己无权查需为由配合查询。本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法制办督促档案局配合查询了档案。
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具有权威性,政府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律师调查令可以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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