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
机密重要的通信车,一般是政府的挤进通信用车。带有自己的发电设备和通信设备。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此次新发布的条例中取消了办理公务这一功能。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车制度,改革公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审车时间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下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后,经县财政局批复所保留的车辆。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的使用,公务车辆主要保障如下范围的公务活动:
(一)应急处置。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公共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二)机要通信公务活动。
(三)县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
(四)对外重要的公务活动。包括陪同中央和国家机关、自治区、来宾市和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到我县开展视察、督查、检查、巡视、调研、参观考察、召开现场会和报告会等相关的公务活动和重要公务接待。
(五)全县性重大的公务活动。包括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现场推进会、外出学习考察、外出招商引资、重大节假日的走访慰问活动、重大工作督查等;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年度县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县政协组织的县政协委员视察、调研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等。
(六)县直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因故无法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下乡、跨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其中,跨县行政区域出差等公务出行,自接到相关公务活动文件的当天算起,距公务活动时间为1个工作日以内,时间较紧急且无法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可申请使用公务车辆;如距公务活动时间有2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应当自行解决交通工具。
第四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可视具体情况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一)到交通不便或较边远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包括金鸡乡的大坪村、赖山、石祥、仁元、马王;二塘镇的小琳、波耀、水村;武宣镇的洪师;三里镇的上江、下江、五福、古立;东乡镇的禄道、屯应、合、长塘、金岗、风沿;桐岭镇的马来、龙山、湾龙;通挽镇的古佐、花马;思灵乡的朝东、双林、甘棠,禄新镇大榕。
(二)到客车覆盖的行政村开展公务活动,在客车运行时间段之外。包括:二塘镇的朗村、大琳、水村、双桂。
第五条 保留的各乡镇公务车辆,由各乡镇代为管理和调度使用;其余的公务车辆,由县车辆管理中心(设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六条 提倡公务活动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确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度。使用县车辆管理中心的公务车辆前,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详见附件),县直各单位用车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四家班子用车由所对应的办公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报送到县车辆管理中心审批。各乡镇管理的公务车辆的用车审批制度,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因应急处置等紧急事项需使用公务车辆的,可简化用车审批手续,但事后须补办手续。
第八条 到同一区域范围或同一公务活动多人参加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公务车辆,避免重复派车。
第九条 公务车辆在调度使用时,应预留一定数量作为应急备用。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每天要至少保留4部作为应急备用车辆,不得随意调度使用。
第十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在调度公务车辆时,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网络等形式的预约,除特
殊情况外,一般按收到各单位递交的《武宣县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车辆使用审批表》的时间点先后顺序审批(各单位预约时间不能超过1个工作日),派完即止。
第十一条 如遇应急处置等情况,我县的公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的,各用车单位可按相关规定自行向社会租车,费用自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度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三条 严禁采取隐瞒或其它方式骗取车辆审批,违规使用公务车辆。一旦发现,将立即终止派车,收回派车单,并停止受理该单位的所有用车申请。
第十四条 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挪用公务车辆或将公务车辆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或长期占用公务车辆。除有公函外,单次审批最长不超过1天,如需延长用车时间,必须并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县车辆管理中心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县委、县政府大院内;各乡镇派遣的车辆出发时的上车地点、返回时的下车地点为本乡镇机关大院内。
第十七条 在用车过程中,使用人应严格遵守审批的用车时间、出行地点、返程时间等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等;要讲文明,尊重驾驶员,不得督促驾驶员超速行驶;要讲卫生,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随意吐痰、乱扔垃圾等。
第十八条 在用车过程中,若发生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是使用人人为导致的,则由该使用人负责;属其他情形的,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结束,必须按规定及时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擅自停放别处。因特殊情况,须及时向派车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行公务车辆的运行费包干制度和定点维修保养制度。严格费用管理,节约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在上级相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规定颁布实施后,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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