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派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控制公务用车费用的支出,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审车时间
第四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调度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有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公务用车有关事项。
第五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度,凡有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部门或个人,须提前填写《派车单》,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六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为:
(一)执行公务,包括:参加会议、培训、考察、接待、巡视、检查、督导等活动。
(二)运送公务物品,包括:采购、发放、调拨、维修、保养等工作。
(三)应急救援,包括: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四)其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务用车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用车。用车部门或个人应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注明用车时间、地点、目的、人数、里程等内容,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后,交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用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用车事由的紧急程度、重要性、合理性等,按照“先急后缓、先货后人、先公后私”的原则,审核用车申请,优先满足公务用车需求,避免重复用车,鼓励拼车共乘,节约用车资源。
(三)安排用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车申请和车辆情况,合理安排和调度车辆,确定司机和车牌号,填写《派车通知单》,通知用车部门或个人。
(四)登记用车。司机按照《派车通知单》的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送用车人员或
物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或增加目的地,不得中途停留或私自用车。司机在出车前后,应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登记车辆的出车时间、里程、油耗、费用等情况,经用车人员签字确认后,交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结算用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记录表》和有关票据,核算车辆的运行费用,按规定程序报销或结算,做好财务管理。
第八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保养的原则,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用车的登记、保管、维修、保养、年检、保险等工作,做好车辆档案管理,定期检查车辆的性能和外观,保证车辆的安全、完好、清洁。
第九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司机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熟悉交通法规和车辆性能,遵守工作纪律,谨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章停车、逆行、闯红灯等,不得使用手机、抽烟、听音乐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不得与乘客发生争执或冲突,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不得私自改装车辆。
第十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应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现场,同时将事
故情况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用车部门,协助处理善后事宜,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司机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和责任划分,由公司或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公务用车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和责任划分,给予相应的处罚或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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