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赵楠个人资料【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黑06民终13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 
【审理法官】胡海陆王宣赵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鑫;孙玉霞 
【当事人】李鑫孙玉霞 
【当事人-个人】李鑫孙玉霞 
【代理律师/律所】屈淑荣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屈淑荣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屈淑荣 
【代理律所】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鑫 
【被告】孙玉霞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2:02:56 
李鑫、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民终1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鑫因与被上诉人孙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4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下达(2020)黑06民终1304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按本院所列账户预交诉讼费,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鑫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予缴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胡海陆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赵 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赵悦
书记员郭瑞娜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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