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二十大召开闭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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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5年12月1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为了规范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于1月份召开。会议的筹备工作应当从上一年的11月上旬开始。
11月上旬,办公厅提出关于召开下一年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草案,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后,由秘书长审阅报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审签,以常委会党组的名义报告省委。决定草案的内容包括建议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要议程。省委批复后,由主任会议将决定草案列入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议程。召开大会的决定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拟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法规案草案,应当在12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上通过。
第二条  就召开大会的重要事项向省委请示。
12月下旬,办公厅就关于召开大会的有关事项草拟向省委的请示,经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后,由秘书长审阅报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审签,以常委会党组的名义报告省委。请示的主要内容是:1、大会的指导思想;2、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3、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大会副秘书长、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大会临时党组建议名单;4、法规案的有关问题;5、选举事项;6、代表可能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7、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第三条  发出会议通知。
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办公厅起草会议通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报秘书长审签,印发省人大代表、我省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一府两院”、各市人大常委会、省军区政治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会议通知内容为:预告大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要求报送大会主席团人选、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请假代表名单、代表变动情况;提出有关会前准备、代表来合肥报到、交通工具的安排、代表团工作人员选配等有关事项的要求;要求报送列席会议及听报告人员的名单等。
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民旁听会议的相关工作。每次会议允许20名以下公民旁听。
第四条  汇总提出各项人选建议名单。
12月底,办公厅对反馈的名单进行汇总,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及各代表团召集人、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列席人员、听报告人员的建议名单。同时汇总代表请假、变动情况,以及代表团分组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做法,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辖市市长;出席省政协会议的委员;我省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省委副秘书长、省委部门和众团体主要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和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正厅级副职;中央在皖厅级以上单位、在肥部队院校和部属高校主要负责同志。上述列席人员,如果已是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不再派人列席;如果列席单位没有正职,可派一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列席。列席人员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单位在合肥以外的列席人员,所在市代表团安排食宿,列席大会并参加代表团活动;二是其他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不安排食宿,不参加代表团活动(省政府统一组织听取审议意见的除外)。大会列席人员名单提请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大会听报告人员的范围一般包括:省委、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厅级行政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省人民政府参事;在肥省属本科院校主要负责同志;在肥省委管理主要负责同志的大型企业主要负责同志。除省政府参事外,上述听报告单位中如果已有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不再派人听报告。各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听取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分别到各市代表团听取审议意见。听报告人员的名单由大会秘书处批准。
第五条  组建大会秘书处。
大会设立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办理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兼任,人选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副秘书长人选根据会议议程和筹备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委、省政府各一位副秘书长,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各一位负责同志担任大会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大会秘书处于11月下旬组建,下设会务组、材料组、简报组、组织组、宣传组、总务组、信访组、警卫组、住地联络组、计划和预算审查办公室、议案和法规案办公室。有立法任务时,设立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组(室)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人选由常委会秘书长提名,报拟任的大会秘书长审定。
大会秘书处各组(室)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开好大会秘书处的两次筹备工作会议。
关于召开大会有关事项的请示经省委批准后,大会秘书处召开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一般在11月底)。会议由拟任的大会秘书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拟任的大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1、通报大会的指导思想、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2、宣布大会秘书处及各组(室)负责人名单和职责、任务;3、对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要求。会后,大会秘书处各组(室)根据筹备工作的要求制订各自工作计划,报大会秘书处。
12月下旬,大会秘书处召开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听取各组(室)筹备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检查会议各项准备工作,再次进行动员,提出要求。
第七条  大会秘书处与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12月中旬,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就大会的日程安排、有关活动、提交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时间、提供代表可能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有关材料、“两会”日程的衔接等,分别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大会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八条  为代表举办通报会。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综合办事机构请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在肥的省人大代表通报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会后将通报材料印发其他省人大代表。
第九条  将法规草案印发代表,提前做好审议准备。
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便于代表提前做好审议准备。
第十条  举行常委会会议,为大会召开作最后准备。
1月上旬召开常委会会议,为大会作最后准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1、通过大会议程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2、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选举;3、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4、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常委会予以公告;5、通过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提请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开好代表团先遣工作人员会议。
大会召开的5日前,各代表团的先遣工作人员报到。大会秘书处召开先遣工作人员会议,由拟任的一位大会副秘书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拟任的大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1、有关组(室)负责人通报会议安排和组织情况;2、部署代表报到和后勤、安全保卫、文件管理等工作;3、分发大会议程、日程草案、日程工作用本、秘书处各组(室)负责人名单。会后,各代表团先遣工作人员领取各种会议证件、房卡、餐券等,进入各代表团住地。大会秘书处各组(室)进入办公地点,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大会总值班室收集编印联络表,内容包括省领导及秘书住房号、,各代表团住地、会场安排,各代表团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住房号、,大会秘书处及各组(室)负责人住房号、等。
第十二条  组织代表报到。
会议召开的2日前,代表到各代表团住地报到。会务组要及时统计汇总代表报到的情况,向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并组织常委会领导同志分头到住地看望代表。
 
第二章  大会开幕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十三条  代表团召集人会议。
大会秘书处召开各代表团召集人会议。会议由拟任的大会秘书长主持,参加人员为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省政府秘书长,各代表团召集人,大会秘书处各组(室)负责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通报大会指导思想和日程安排;2、提出开好大会的具体要求;3、就需要各代表团配合做好的工作作出部署;4、介绍政府工作报告(稿)起草情况和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代表团党员负责人会议和“两会”中共党员会议。
代表团党员负责人会议和“两会”中共党员会议,由省委办公厅提出安排方案,会务组协助做好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
大会召开的1日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召集人主持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然后由代表团团长主持,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1、审议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2、审议大会议程草案;3、审议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组织组会前印发主席团和秘书长、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简介表。各代表团推选和审议的情况,由会务组、组织组分别负责收集、综合,印发省领导、各代表团、大会秘书处及各组(室)。
第十六条  代表团临时党支部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结束后,召开代表团党员会议,主要内容是:1、成立临时党支部,选举书记、副书记;2、传达省委领导同志在代表团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精神;3、过一次党的组织生活,从政治上、组织上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名单由组织组负责收集、综合,印发省领导、各代表团、大会秘书处及各组(室)。
第十七条  大会预备会议。
大会召开的半日前,召开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1、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会议议程;3、通过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常委会主任为主持人,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八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主要议程是:1、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2、决定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分组名单;3、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4、决定会议日程;5、决定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处理办法,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等。如有选举事项时,要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产生办法;如有常委会会议接受辞职请求、罢免职务等向人代会备案的事项,应在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进行通报。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
第十九条  代表阅读文件。
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材料组即将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我省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等文件印发全体代表和列席人员阅读。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条  大会几个单元的大体划分。
例会时,一般分三个单元进行,每一单元安排一到两次全体会议和若干次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第一单元,大会开幕,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议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我省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第二单元,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三单元,大会表决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讲话,大会闭幕。如有立法和选举事项,相应穿插安排。
换届时,根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等任务需要,相应增加一个单元,安排一到两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听取列入会议议程的报告和议案的说明;2、表决各项报告和议案;3、选举。每次大会一般安排3次全体会议。大会开幕,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安排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各项决议,大会闭幕安排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立法和选举事项,相应穿插安排。全体会议一般不安排大会发言。
第二十二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是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重要形式。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一般安排3个半天的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如遇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应增加半天时间;常委会工作报告一般安排半天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合并安排一天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如有其他议程,相应穿插安排。
为了便于审议大会各项议题,代表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划分若干小组。30人以下的代表团不分组,30人至60人的代表团划分2个小组,60人以上的代表团划分3个小组。
代表团全体会议由代表团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分组会议由推选的召集人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应当按照大会确定的日程,安排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
第二十三条  大会开幕。
大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执行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为主持人。大会开幕仪式后,进行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按照日程安排,会议开幕后举行若干次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和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是为主席团会议作准备。例会时,主席团常务主席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担任;换届时,按照省委推荐人选的情况另行提名。常务主席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副秘书长和有关组(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常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2、根据主席团授权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3、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关于报告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决议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2、听取和审议财经委员会关于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计划、预算决议草案的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3、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决定将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表决;4、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和总监票人、监票人产生办法;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各项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并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由会务组等有关组(室)分别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应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印发大会。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表决稿。对代表提出的有些重要意见没有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中采纳的,应在该法规草案交付表决前,向代表作必要的解释说明。
对计划、预算报告,财经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对其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会议期间,由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领导参加代表团会议。
会议期间,省领导原则上到各自代表团参加活动,特别是要参加第一天的审议。如到其他代表团参加审议,分别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办公厅提出方案并组织,大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并通知各有关代表团。省领导同志到代表团参加审议的活动安排,应当做到有序、安全,按照大会确定的日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派人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各项报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到代表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前要分别提出安排方案,由大会秘书处通知各有关代表团,由会议主持人向代表介绍。有关部门必须选派熟悉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准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问题的人员到各代表团听取意见。
各项报告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其报告认真进行修改,按各自程序审签后,将修改后的报告及其说明送材料组印发会议。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各项决议草案。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草拟关于六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选举。
选举的主要程序是:1、省委负责组织工作的领导同志受省委委托,向大会主席团作关于推荐人选名单的说明,提出选举人选;2、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草案交各代表团酝酿;3、由主席团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组织组代拟,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当选或者通过;表决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的方式,对名单分别合并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大会选举前,由各代表团推选监票人,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至2名为总监票人。大会进行选举时,先表决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投票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随后其他代表再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报告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计票结束后,总监票人报告计票结果(包括另选他人的名单及其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三十条  大会闭幕。
大会闭幕时,首先表决各项决议草案和法规草案,采用举手或按表决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各项表决进行完毕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讲话,宣布大会闭幕。
 
第四章  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文稿起草和文件印发。
列入大会议程的六项工作报告稿,由各起草部门按程序审签后,送材料组印发会议。
    大会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持词,由会务组负责起草,于该次会议举行的2日前,经大会副秘书长审阅后,报会议主持人参考。
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由材料组负责起草。大会的其他文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有关组(室)负责起草。
大会文件一般分为正式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等。正式文件是指列入大会议程的文件;参阅文件是指未列入大会议程、但需要提请与会人员阅读的文件;参阅资料是指由提出报告和议案的单位提供的相关背景资料。上述文件由材料组负责编号、审查、印发。
第三十二条  代表关注的重要问题材料的准备。
会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就代表关注的重要问题,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送材料组在大会开幕前印发各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会场安排。
大会预备会议和全体会议会场设在安徽大剧院,主席团会议会场设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中心三楼会议厅,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会场设在代表团住地。
举行预备会议时,主持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其他代表在台下不对号相对集中就座。其中,省领导在会场第一排就座。
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时,主席团成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过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政协主席的领导同志,在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军区、解放军炮兵学院、解放军电子工程学院、省武警总队等主要领导同志,在职的副省级领导同志在主席台就座。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主席台就座人员适当调整。举行第三次大会时分为两段,前半段进行选举,主席团成员、担任省人大代表的领导同志安排在主席台就座;后半段举行闭幕式,通过关于六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在主席台就座人员范围同开幕式。其他代表在一楼会场对号入座。代表团的席次按省辖市和驻皖部队代表团的顺序依次纵向排列,从会场中间向两边顺延,每年大会轮换,代表团中的省级领导同志和代表团负责同志在第一排就座。列席人员、听报告人员在一楼会场就座;旁听人员、工作人员和记者在二楼会场就座。
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席团成员中的省委领导同志、各代表团团长和工、青、妇、部队代表担任,在主席台执行主席席就座。大会开幕、闭幕的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主持人;其他各次全体会议,按照执行主席分组名单安排,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主持人。执行主席负责主持当日全体会议的各项议程,宣布会议的开会、休会、闭会,处理会议进行中有关事项,宣布表决结果。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台正中悬挂国徽,两旁各置5面红旗,主席台沿口上方挂会标。主席台席位表和会场座次划分图由会务组提出方案,报大会秘书长审定。
举行主席团会议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在主席台就座。主席团成员中的省级领导同志在场内第一排就座。主席团其他成员按姓名笔划顺序在场内就座。会场内设报告席和发言系统,有征求意见事项或申请发言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在本人座位上发言。
第三十四条  议案的提出和处理。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议案和法规案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应当建议提出议案的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请其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截止日期后,议案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会议期间,对有提议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应当立即向常务主席会议汇报,由常务主席会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三十五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议案和法规案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交办。
第三十六条  简报和快报。
大会简报由各代表团负责编写,由代表团负责同志签字,经简报组编审后印发。大会快报由简报组编写并印发。大会简报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代表的审议情况,特别要多反映基层代表的意见和中肯的批评意见。大会快报应当准确、及时地反映大会的重要动态和代表审议中的重要不同意见,为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处及时了解会议的重要情况提供信息。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各代表团根据人数分别出4至6期简报,每期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三十七条  新闻报道。
大会新闻报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两会”新闻报道计划进行。新闻报道应当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贴近众、贴近实际,多报道来自基层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准确、生动地宣传会议的进程和主要情况。重要稿件需报大会秘书处负责同志核发。
第三十八条  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建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大会召开的一个月前向各地、各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信访预测和防范工作。信访组会同有关部门,就大会期间的信访工作制订信访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在大会期间形成异常访的情况,要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妥善处理。对会议期间涉及各地、各部门的问题,随时通报各有关代表团、有关部门,请他们及时调查处理。
对大会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发事件,由警卫组负责制订防范和处置预案,并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处置进行统一指挥。
第三十九条  后勤保障。
认真贯彻务实、高效、规范、节俭的方针,为代表提供热情、周到、优质的后勤服务。做好防火、防盗、防食品中毒、防交通事故的工作,合理安排好代表的食、住、行、医,保证代表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代表出席全体会议、主席团成员出席主席团会议,均由住地集体乘车,不搞警车开道,沿途遵守交通规则,尽量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
第四十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人会议。
大会期间,大会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秘书处负责人会议,及时研究处理会议进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事件。涉及各地、各部门的问题,随时通报各有关代表团、有关部门,请他们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规、决议、选举名单的公布和会议闭幕后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布法规、决议、选举名单。
大会通过的法规案和选举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和大会通过的决议,由大会秘书长审签,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四十二条  组织好代表离肥。
总务组、警卫组对代表的离肥应周密部署,确保大多数代表在大会闭幕后安全离肥。对个别不能按时离肥的代表,要妥善安排好食宿和交通。
第四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大会闭幕后,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提出交办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及时召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交办会议,分类交办,提出办理要求,具体进行落实。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筛选一部分,作为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领衔督办的重点建议。
第四十四条  大会文件的汇编印发。
大会通过的各项报告、法规、决议、选举名单等,由办公厅及时汇编成册印发。汇编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核定的最终文稿。
第四十五条  会议文件的归档。
大会闭幕后的5日内,大会秘书处各组(室)负责将会议各种文稿的原稿、修改稿、正式稿,以及各种名单、选票、简报、快报、会议记录等,按规定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