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实施审计对象调查、审计计划编制、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5个程序。
第五条 审计对象调查。指在拟定审计计划之前,对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性调查。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建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留尾工工程及费用合理;
(二)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通过了交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施工、监理方等已按规定编制了完整、规范的竣工文件,竣工结算已由建设单位确认,且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基本完成;
(四)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或竣工决算审计,且审核(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或审核(计)报告已提交。
调查人员在认真调查审计对象后,填制《竣工决算审计对象调查表》,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拟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并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形式、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内容,投资批复及重大的变更和调整概算情况;
(五)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竣工资料的准备情况等;
(六)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七)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情况;
(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涉及项目的通用(专业)定额、技术标准;
(三)银行开设账户资料、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以及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统供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其它经济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重要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上报申请及批复文件;
(七)以往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工程方面:
1.审计工程项目批复概算,熟悉工程建设内容;
2.审计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料,对工程造价变化及合同中相关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计;
3.审计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签证、监理日记等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中工程价格变化(固定价格和固定单价)进行符合性审计,重点落实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单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5.审计工程结算,初步确认工程结算中量、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财务方面:
1.审计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计工程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3.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4.审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账户设置情况;
5.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效益方面:
1.收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关数据;
2.收集项目运行的真实数据,对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进行分析;
3.根据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按有无对比原则,分析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4.根据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报告,在实地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对项目的环境效益进行分析;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工程结算中应重点关注工程量、价的异常变动情况),分析被审计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二十大召开闭幕时间 第十一条 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与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工作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对象;
4.审计内容与重点;
5.审计组织与分工;
6.工作要求。
(二)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
5.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应把工程结算审核作为重点之一);
6.审计组内部沟通与协作配合关系及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8.其他有关内容;
9.编制日期。
第十二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
根据审计需要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并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办理资料借用、移交手续,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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