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网红们也是进军了影视行业!最近比较火的就是韩美娟参加创造营上说了一句话,做这个节目还不如做一个直播挣钱多!最近两年短视频的兴起,通过流量带出来了一批高收入的"网红"和"主播",大家耳熟能详的李佳琦、李子柒、薇娅等这些自媒体创作者们在取得高收入的同时,是怎么做税务筹划的吗?对头,就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体现:
有一个X主播,主营业务是开展流量带货,X主播进货的上游企业都是规范的大公司、上市公司,他们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X主播带货这个业务本来就是"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毛利水平不高,可以理解为仅仅是一进一出的贸易业务,挣一点儿平台费。
从增值税角度考虑:
如果X主播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那么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够进行抵扣了,这样税负成本反而比较高。可以测算一下:
假如X主播平时带货的毛利率在20%左右,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率才20%×13%=2.6%,比小规模纳税人3%还低。所以说这种情况下,从增值税的角度来考虑,他应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
从所得税角度考虑:
因为业务模式简单,就是一进一出而已,又是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不需要高额的门面租金,员工就是X主播和几个助理,日常费用开支也不大,销售费用率大概只有10%左右,一年的销售规模能做到3000万左右,那么简单算一下利润:3000*(20%-10%)=300万元。
那就这么假设利润为300万元了,如果开设一家有限公司,利润先得按25%的企业所得税(注:目前小微企业可以享受阶梯式税利优惠,可以简单理解为:在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企业所得税内减按5%;100~300万以,企业所得税减按10%),股东分红时还得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务成本就会特别的高。
综合上面两个主要税种的角度:做这个业务成立有限公司肯定税负会高,只能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比较合适。
以业务分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交完个税的所得利润全部归个人所有,不需要缴纳分红税。经过这种筹划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这给企业减少了较大的赋税负担。企业改变商业模式,直播带货经营,收益就以业务的形式转入个人独资企业,主播自己先成立一个工作室,比如xx文化艺术中心、xx文化创意中心,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2.1%(小规模最高2.1%),总税负最高不超过4.86%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
再举一个解决方案的例子:
其中李佳琦名下直接做法人的有5家企业,其中品牌策划工作室就有3家。这3家和另外2家都是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申请核定征收,合理节税。
例如某主播按照500万收入为例,如果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入驻我们园区享受政策,税负:
增值税:500w/1.01*1%=4.95w
附加税:4.95×6%=0.297w李佳琦为什么会封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500/1.03*10%*35%-6.55=10.44万
综合税负(4.95w+0.297w+10.44w)/500w=3.14%
因此,个独模式下整体税额在15.687万!
而同样500万,如果是普通的有限公司,则涉及的税为:
企业所得税:500万*25%=125万
分红个税:75万
合计:200万
二者相差184万多。
因为一家小规模上限为500万,所以注册5家就可以达到2500万了。
5家企业相当于可以节省184*5=920万!
这920万可是省下的税,如果换作对应商品的话,按10%的利润率,相当于9200万元的商品!
所以,可以说李佳琦不仅会卖货,更会节税。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有限公司
卖家、主办方可以在园区成立一家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以业务分流的方式在园区纳税,可享受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奖励政策。
新趋势下的直播网红,必须关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节税筹划,由于税务筹划实际效果比较突出,根据个人独资的税筹计划方案合适于高收体,例如管理层,公司股东,灵活就业人员,网红,老师,室内设计师及其制造行业净利率较高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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