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8-13 11:48:25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 9547
杭师大〔2010178号关于印发《杭州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杭州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杭州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建设一流”发展目标的师资队伍,人才引进必须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专业建设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优先保证申博学科、重点学科、特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兼顾其他学科。进一步加大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人才引进力度。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是指除院士及长江学者量级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及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具体类别及条件(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人才条件,并经人事处备案后实施):
A)钱江高级人才量级人才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对象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国家级教学名师或省级特聘教授或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学位及职务: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海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者(含3年以上海外博士后经历者)可优先考虑。
2.年龄:自然科学类45周岁以下;社会科学类50周岁以下。业绩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3.学术成果:(1)国内人才,近三年须主持过1项及以上国家级项目,且人文社科类近五年以第一作者须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或以第一获奖人获得过教育部人文学科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艺术类近五年在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并获得银奖(二等奖)以上、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获得银奖(二等奖)以上;理工医学类须在所从事学科领域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论文水平标准执行中国科学院的论文水平评价标准的Ⅰ至Ⅲ区论文6篇及以上。(2)海外人才,近五年内须主持1项及以上海外博士后基金或其他相当等级的科研项目,并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学术成果。
B)学科带头人
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级教学名师,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或国家级研究课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社会科学类获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自然科学学科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2.自然科学类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20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5篇以上)。社会科学作为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者在B类刊物发表论文1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经SCI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15次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并获得铜奖(三等奖)以上,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获得铜奖(三等奖)以上,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5名。
C)学术骨干
教授或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省级教学名师,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以上(含省级)研究课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社会科学类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自然科学学科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
2.自然科学类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0篇以上)。社会科学作为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为2篇以上;或者在B类刊物发表论文的数量为8篇以上。
3.所发表的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经SCI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15次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并获得铜奖(三等奖)以上,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获得铜奖(三等奖)以上,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5名。
D)优秀博士(含博士后)
具有博士(含博士后)研究经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以排名列前3位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自然科学类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CIE收录10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6篇以上)。社会科学类作为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B类刊物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经SCIEISSCI检索,单篇被他人引用10次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海外艺术类人才取得相当业绩者,即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进入最后决赛,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8名。
E)博士(含博士后)
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不计排名)。
2.自然科学类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CIE收录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社会科学作为第一作者在我校认定的B类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经SCIEISSCI检索,单篇被其他人引用8次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参与省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名)。
6.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进入最后决赛,或者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8名。
就特殊人才而言,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以高水平代表作,即被同行公认为高影响因子和高他引次数的学术成果为申请条件,直接申报相应类别的人才岗位。
F)毕业生安置或人员工作调动
经专家组评议和学校核准的应届博士毕业生及其他调入人员。
引进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跨文化交流能力,能胜任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引进人才到校工作后,依据国家和杭州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资级别按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情况,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确定;按照杭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岗位薪酬:“钱江高级人才”量级人才在聘期的前三年内,岗位津贴分基础津贴和业绩津贴两部分,其中基础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20万元,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根据学校政策核发;三年后实行同校同岗同待遇。在编人员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其他引进人才实行同校同岗同待遇。
第八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从经费上保证人才引进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九条 实施住房货币化政策,引进人才应利用合理借贷购买商品房,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类别,按《杭州师范大学引进人才安家购房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发放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由人事处和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十条 学校依据人才类别提供科研启动费,用人单位负责为人才创造基本的办公条件。科研启动费的标准如下: 
人才类别
科研启动费标准
理工、医学
文科和基础理论研究
(A)钱江高级人才
150万元
50万元
(B)学科带头人
60万元
20万元
(C)学术骨干
30万元
10万元
(D)优秀博士(含博士后)
15万元
5万元
(E)博士(含博士后)
5万元
2万元
(F)毕业生安置或人员工作调动
5万元
2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按照《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由科技处负责,同时负责引进人才有异议学术成果的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解决引进人才配偶事业编制。对学校同意调入且符合申报事业单位编制的引进人才的配偶,由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安置。对于学校同意接受安置但不符合申报事业单位编制要求的引进人才的配偶,实行人事代理方式安置。由于引进人才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其配偶(包括聘期内已离婚者)属随调到我校工作者,须一同调离学校。
第十二条  引进人员的服务期为10年(含3年初聘期),在校工作满2年后,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公费或自费出国从事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也可以申请国内进修、高访和博士后研究,但在校实际工作时间必须满10年。
第十三条  国内引进人才可报销单程来校路费及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直接从国外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报销回国面试和报到的相应交通费及不超过3天的住宿费。住宿费按不高于200/天报销标准执行,国内搬家费报销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海外搬家费报销具体额度由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多个类别要求的引进人才,享受待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校工会、用人部门等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协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原则上其择校费等费用由引进人才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安家购房补贴、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七条  引进程序:
(一)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在每年第三季度,各学院(部)、科研机构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下一年度学校人才引进计划进行讨论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公布人才引进计划
由人事处或由人事处授权学院(部)向海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提交应聘申请
应聘者如实填写《杭州师范大学人才类别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和学习工作简历;
2.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表中列举的科研项目、获奖及专利情况的复印件;
42—4篇代表性论文(著作)的全文及其刊载杂志封面、目录的复印件;
5.申请表中列举的SCIEISSCICSSCI收录以及论文他引情况证明原件(须经有关检索机构盖章);
6、应届毕业生需提供2份同行专家推荐材料;
(四)用人单位审核
各学院(部)、科研机构负责对应聘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组织面试、试讲以及就应聘者的思想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建议引进的理由,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
(五)人事处组织审议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拟引进人才的学科专业方向以及三年目标任务是否符合学校需求进行审议;人事处组织专家组对人才的学术水平和完成三年目标任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对引进人才的具体类别提出鉴定意见。
(六)审批阶段
经人事处组织审议通过后,ABC三类人才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DEF三类人才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七)手续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引进人才,凭二等甲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来校办理报到手续。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含聘约期协议,第一个聘期为三年(含6个月的试用期)),办理调动或毕业生签约派遣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要切实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人才引进后的各项管理,积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须接受学校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用人单位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前两年年度考核均出现不合格,又无特殊原因者,双方解除聘用关系,终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履行协议时间达到约定聘期并完成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要求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续签7年期聘用合同;如不能如期完成引进人才三年考核目标要求的,学校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 引进的应届博士毕业生须在报到后3个月内提交博士学位,属于自身原因证书未能按期提交者,双方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关系。博士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转为本校事业编制内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未满而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含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和自费出国留学)的引进人才,应按《引进人才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施。

杭州师范大学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17 15:26:25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 1629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职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购房补贴和安家费标准及对象:
1.根据杭州师范大学〔200920号文件、《杭州师范大学人才引进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人才购房补贴和安家费税前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人才类别
高端
一类
高端
二类
A
B
C
D
E
购房补贴和安家费总计标准
500
300
156
85
54
33
27
其中安家费标准
10
8
6
5
4
3
2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2.购房补贴和安家费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夫妻双方均按照相应人才标准被引进者,购房补贴按照较高一方标准发放。
3.作为毕业生安置或工作调动的人员,不享受安家购房补贴。
第四条 购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购房补贴凭引进人才在本市购房合同以借支形式领取首付款,首付款额度一般为,高端一类、二类人才以不超过购房补贴总额30%,其他五类人才以不超过购房补贴总额50%向学校借支首付房款(工作满10年后转为补贴)。余款按服务年限均摊、分年支付,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的余款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及十月。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相关人员在每年领取补贴时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1.第一类高端人才,购买商品房可享受全额安家购房补贴标准。若引进人才符合申购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条件,依据杭州市有关住房政策,学校提供一套面积为120150平方米的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同时,另加安家补贴350万元,按十年分期支取。
2.第二类高端人才,购买商品房可享受全额安家购房补贴标准。若引进人才符合申购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条件,依据杭州市有关住房政策,学校提供一套面积为120150平方米的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同时,另加安家补贴150万元,按十年分期支取。
3AB两类人才,购买商品房可享受全额安家购房补贴标准。若A类引进人才符合申购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条件,依据杭州市有关住房政策,学校提供一套面积为120150平方米的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不再支付购房补贴;B类引进人才符合申购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条件,学校提供一套面积为100120平方米的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不再支付购房补贴;超出面积部分,费用由本人承担。
4CDE三类人才,购买商品房可享受全额安家购房补贴标准。
所有引进人才如申购到杭州市人才保障用房,则学校在其安家购房补贴标准中扣除进校时对应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12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实际分房不足对应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第五条 安家费的发放办法:
1.引进人才报到后,可以从上述安家购房补贴中领取安家费,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报到后可支取安家费的50%,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再支取另外50%的安家费。学校不提供租房补贴。
2.本人或配偶在杭州有住房的(余杭区、萧山区除外),不享受安家费。并从安家购房补贴中扣除相应标准的安家费,凡已领取安家费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安家费。
第六条 未满服务期限而调离学校的,学校全额收回首付借款。在前3年因目标考核不合格被学校解聘的,应向学校全额退还安家购房补贴。因组织任命而调离我校的除外。
第七条 人才办负责办理第一类、第二类高端人才安家购房补贴,人事处负责办理其他引进人才安家购房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0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