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分一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和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般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为市、区两级筹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保障性住房,专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为特定主体筹建面向特定对象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共服务权益)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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