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宗配建)
编号:杭保配建[201 ]号
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
:310006
经办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经办人::
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地块名称:(以下简称“项目”)
地块坐落:
地块面积:
土地用途:
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配建要求
(一)乙方确认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布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
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幢或单元周围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变电所、垃圾直运接驳点(垃圾房)等有污染、辐射和异味的配套设施;相比小区其他商品住宅更远离高压铁塔、通讯、高架桥梁、铁路等外围可能会影响生活居住的市政配套。
(六)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并确保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七)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实施装修,并先行开展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样板房及公共区域样板层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全面开展装修工程。
三、建设标准
(一)户型比例
成套两居室(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70%,单套建筑面积以55~65平方米为主;成套一居室(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占总户数的30%,单套建筑面积以45~55平方米为主。
(二)车位比例
乙方移交甲方的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原则上要求设在公共租赁住
房下方或就近,机动车位要求为地下平面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中住宅停车位指标有关要求进行配置建设,并同比例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个/套的标准配置。乙方须在首次出售机动车位前与甲方完成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车位(机动车位、非机动车位)确认手续。
四、装饰装修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装修施工一次到位,避免二次装修时造成对结构的破坏和材料的浪费,乙方须按本协议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附件1)完成装修,且不低于《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编号为CJS01-2012)(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杭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103号)规定的标准。
乙方须在装修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样板房的装修材料、规格、样式、品牌、预算、图纸等,经甲方书面审查同意后(审查确认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方可开展样板房装修。样板房装修完成后,乙方需通知甲方进行现场核验。经甲方书面确认通过后,乙方方可开展全面装修工作。为便于长效管理,乙方选用的装修材料品牌、系列、型号等均须采用市场主流产品。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费用按装修工程直接费不低于8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不低于所在项目商品房公共区域的
装修标准。
五、智能门禁系统
(一)乙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智能化系统基本配置应符合《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 174 2003)、《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CJS01-2012)规定,其中智能门禁系统功能应符合《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智能门禁系统功能详细要求》(附件2,其中梯控功能为可选功能)规定,并可通过城域网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智能化系统管理平台联网对接。
(二)乙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智能门禁系统应在甲方的指导下开展智能门禁系统设计、采购、安装、调试等工作,拟采用的智能门禁系统设备须通过甲方的产品功能检测,相关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采购/供货合同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交付验收及要求
乙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于《杭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地日期起四年内,即年月日前(若交地时间出现变化的,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为准),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交付条件后,整体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甲方所有(或归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所有)。移交完成之前,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移交完成后,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产权人承担。
(一)交付验收条件
1、项目整体建设完成、依法通过各项验收、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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