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2003.12.30
施行日期
2003.12.30
文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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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一号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3年12月30日)
  实施以建设“信息港、新药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教园区、临平工业区、江东工业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保持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环杭州湾产业带核心区块,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大举措;是科教兴市、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步骤。为进一步加快“一号工程”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港”、“新药港”建设的领导
  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一号工程”的组织实施。“一号工程”各子项目的实施情况由市市级机关目标考核管理办公室纳入各牵头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牵头单位每年定期向相关领导小组汇报实施情况。
  建立杭州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萧山区政府、余杭区政府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信息港”、“新药港”(以下简称“两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分别由杭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协调。
  分别设立“两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两港”建设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措施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咨询委员会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界的相关专家组成。
  二、加大对“两港”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杭州市区通信、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药物、新型医疗器械企业(以下简称“两港”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发展。
  (一)经省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时,区属企业与市属企业同等待遇。
  (二)各城区的科技经济园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内的市属“两港”企业,经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
  (三)凡在市区实行属地纳税,税务信用为A级,当年上交地方财政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独立纳税的软件企业和当年上交地方财政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独立纳税的通信、集成电路、微电子、医药工业企业,在市区内实施投资发展,就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需要政策支
持的,市、区政府根据企业的贡献情况,按财政收入级次,分别给予一定形式的支持和扶持。
  (四)“两港”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增加2个百分点的财政资助。
  三、进一步完善“两港”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增加安排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加快“两港”企业的发展,其中用于“信息港”的产业发展资金为1500万元。
  (一)突出扶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信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鼓励“信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
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3%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
  (2)鼓励软件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软件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鼓励“信息港”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开展自主技术创新。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新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1)支持、鼓励“新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的资助。
  (2)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医疗器械
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区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药物奖励3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饰或工艺创新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药物和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3)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为投资总额的0.5%-1%,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
  (4)对孵化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累计孵化企业10家、累计孵化项目10个、毕业企业2家以上的医药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资助50万元,用于改善其孵化条件。
  (5)对收购、兼并外地医药工业企业并引进杭州发展的优势企业给予奖励。所引进的医药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势企业50万元。
  (6)对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销售收入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位居全市前3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二)鼓励我市各类教育机构组织面向“两港”企业经营者、科技人员和生产工人的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两港”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学历培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给予培训费10%的资助。
  (三)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萧山、余杭区及5县(市)“两港”企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奖励资助,项目资助资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两港”企业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已达到项目总投资额(概算)的50%以上时,可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
  市属企业的项目资助全部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安排,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企业的项目资助(奖励)由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按确定资助资金总额的50%安排,各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必须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五)有关区、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应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信息港”、“新药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相关产业的发展。
  四、鼓励相关政府和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2004年至2006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市有关部门每年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一批土地或房屋,用于新建或改建一批“两港”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当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收益和孵化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用于孵化器建设。经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在孵企业可申请种子资金资助。
  五、加大对“两港”项目的投融资担保力度
  鼓励各类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担保公司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投融资。
  金融担保公司对经市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担保发生损失,且单体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融资担保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市经委、市财政局《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杭经中小(2003)433号、杭财企二(2003)751号)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实际代偿损失后,按担保项目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0%给予补偿。担保机构为市
属企业担保发生损失的,补偿金由市全额承担;担保机构为区或国家级开发区属企业担保发生损失的,补偿金由市、区各承担50%。由市承担的补偿资金,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再担保资金中安排。各区和国家级开发区应相应安排此项资金。
  六、鼓励“两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列支,一般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盈利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扩大技术信息交流。2004年至2006年,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建企业研发中心,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产学研合作活动。
  七、放宽“两港”企业的分配自主权
  市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两港”中规模以上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参照政府每年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
润“工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的,可在“工效挂钩”办法计提的工资总额内,按实际发放数予以税前扣除。
  八、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一)“两港”企业的高级经营、管理、科技人才(含高收入人才),可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企业特殊贡献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资助,以鼓励高级人才在杭创业发展。
  (二)市区企业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办理。
  (三)当年度上交地方财政总额超过1500万元的市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急需人才,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11号)的规定办理。
  (四)市有关部门在“两港”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规划建设一批公寓,用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
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困难。
  (五)对以不改变户籍形式来杭工作和创业的人才(具有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工证书),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公安部门办理《杭州市人才居住证》。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证》的人员享受与本地技术人员同等的投资创业、职称评审、子女就学等政策,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