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来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2020)浙01行终6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沛秦方廖珍珠
【审理法官】林沛秦方廖珍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来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刘来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刘来军
【当事人-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袁冲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冲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冲
【代理律所】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来军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反证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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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该条例第五条规定,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征收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以及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方有权请求补偿安置。刘来军的户籍虽在康桥村,但其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享有该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相应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或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刘来军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无请求权基础。刘来军以康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之诉,不具有原告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来军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来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4:54: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刘来军便就“其在82年为康桥造纸厂引进人才,后将户口迁入康桥镇康桥村,临时居住在康桥李佛桥200号,居住时间近20年,后因村里发展经济规划需要将房子拆除”一事通过信访渠道、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其无法居住,要求解决住房问题。2015年7月24日,康桥街道办向刘来军作出拱康访告〔2015〕8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载明:刘来军于2015年7月10日向
区信访局反映的“至今无房居住,要求帮助解决住房问题”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受理范围,请向区住建局反映,本单位不予受理。2017年9月11日,杭州市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反馈单信访内容中注明:刘来军因无法购买房屋,其户口无法迁入导致无法享受拆迁安置,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一事,此件曾二次交办拱墅区,康桥街道办反馈就反映的拆迁补偿政策问题,街道拆迁办及领导已当面接待了反映人并进行了解释和沟通。2019年7月30日,刘来军向康桥街道办提出履职申请,请求康桥街道办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因康桥街道办未向刘来军作出书面答复,刘来军遂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浙0105行初49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如下:1980年7月,刘来军与刘明兰登记结婚,1989年11月,刘来军将户籍迁入其居住的杭州市××镇××村××号房屋。2006年,该李佛桥200号房屋被拆除。2008年11月25日,刘来军申请建房,杭州市康桥镇康桥村民委员会同意刘来军户按小户建筑面积192平方米调产安置,但未获有权机关批准。后刘来军向案外人杨迟松购买杨迟松主房西边的三间平房(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镇××村××号××。2017年10月,杨迟松就坐落于杨家门33号的房屋(五层主房和一附房)与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康桥分指挥部签订《拱墅区康桥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该主房与附房在杨迟松户
腾房后拆除。2018年2月,前述坐落于杭州市拱墅区××镇××村杨家门33号的三间平房被拆除。上述行政裁定书现已生效。再查明,2017年8月18日,康桥街道办与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康桥街道“九社联动”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补偿签约流程及须知》,载明康桥街道“九社联动”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共176户,分别为(郎家桥东36户,郎家桥西53户,李佛桥61户,杨家门26户),并告知签约流程及奖励政策、货币政策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本案中,既不存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也不存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刘来军认为康桥街道办和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康桥街道“九社联动”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补偿签约流程及须知》实施“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由此康桥街道办应当承担补偿安置职责。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康桥街道办和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康桥街道“九社联动”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补偿签约流程及须知》从其法律性质上看,并非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故不能作为认定康桥街道办具有补偿安置职责的事实根据。同时,在康桥街道办和杭州北部软件园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康桥街道“九社联动”康桥村整村推进拆迁项目补偿签约流程及须知》时,刘来军并非案涉地块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刘来军作为挂靠户口,在康桥村没有宅基地和承包地,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此前申请批地建房时亦未获得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国土所及国土资源部门、区政府的批准。刘来军在向康桥街道办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时,亦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补偿安置资格的材料,故康桥街道办对其并不负有“补偿安置”的义务,可以不作答复处理;且根据查明的事实,康桥街道办就刘来军多次反映的补偿安置事项通过信访渠道亦给予了回应。综上,在康桥街道办不具有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刘来军起诉请求康桥街道办履行法定
职责的,应当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来军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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