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管理的规定全⽂是什么?
江苏省户⼝管理的规定全⽂是:规范全省常住户⼝登记管理⼯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户⼝登记管理是指户⼝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信息变更更正等户⼝登记,以及户⼝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规范全省常住户⼝登记管理⼯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省⾏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登记管理,适⽤本规定。公民居民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管理。本规定所称户⼝登记管理是指户⼝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信息变更更正等户⼝登记,以及户⼝证件、信息、档案管理。
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个公民只能在⼀个地⽅登记常住户⼝。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员签名。
户⼝登记管理⼯作,实⾏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登记管理职能的
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等机构,具体负责户⼝登记管理⼯作。
户⼝登记管理⼯作由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的在编、在职民警具体承办。
户⼝协管员经县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协管资格的,可以协助从事户⼝登记事项受理、户⼝档案整理等辅助性⼯作。
《江苏省户⼝管理规定》
第⼋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户⼝登记管理事项相关⼯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取费⽤。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集体户包括单位集体户、学⽣集体户、⼈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第⼗条户⼝登记以户为单位。共住⽣活在同⼀住所的常住⼈⼝,⽴为⼀户。
第⼗⼀条家庭户户主⼀般由户内常住⼈⼝中房屋产权所有⼈或者公房承租⼈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般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登记。
第⼗⼆条符合家庭户⽴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家庭成员⾝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私有、或者公有使⽤证明。
⾮住宅⽤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
第⼗三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活独⽴,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
(⼆)⼈民法院对、使⽤权分割的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证明;
(三)户主及拟分户⼈员居民户⼝簿、居民⾝份证。
房屋所有权、使⽤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单位集体户:
(⼀)单位拥有⽤于本单位职⼯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
(⼆)单位录(聘)⽤⼈员数量不少于10⼈或者依据省政府现⾏政策规定录(聘)⽤⾼校毕业⽣达到⼀定数量,确有设⽴单位集体
户必要;
(三)有专⼈负责协助管理。
除本规定明确的出⽣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落户。⼀个单位⼀般设⽴⼀个单位集体户。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于职⼯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
(⼆)本单位录(聘)⽤⼈员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三)本单位录(聘)⽤⼈员居民⾝份证;
(四)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员居民⾝份证及指定证明。
第⼗六条经批准建⽴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建⽴单位集体户,⽤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道⼠申报户⼝迁⼊登记。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制普通⾼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中专院校),可以设⽴学⽣集体户:
(⼀)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资格;
(⼆)具有供学⽣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
第⼗⼋条⼤中专院校申请设⽴学⽣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相应的学历教育招⽣资格证明;
(⼆)提供学⽣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三)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员居民⾝份证及指定证明。
学⽣集体户仅限于⼤中专院校录取的学⽣落户。
第⼗九条本省依法设⽴的⼈才流动服务中⼼,可以设⽴⼈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
省辖市设⽴的区,原则上不设⽴⼈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
省辖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般只设⽴⼀个⼈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
第⼆⼗条申请设⽴⼈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的,应当向⼈才流动服务中⼼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县级以上⼈事部门设⽴⼈才流动服务中⼼的批复;
(⼆)⼈才流动服务中⼼协助管理集体户⼝⼈员指定证明;
(三)指定协助管理⼈员居民⾝份证。
第⼆⼗⼀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可以在⼈才流动服务中⼼集体户落户: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
(⼀)在本地⽆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直系亲属且所在单位未设⽴单位集体户;
(⼆)与⼈才流动服务中⼼签订⼈事的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合同的⼈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就业报到证的⼤中专院校毕业⽣;
(三)具有⼤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第⼆⼗⼆条根据户⼝登记管理⼯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设⽴⼀个社区集体户,统⼀登记符合落户规定,但在当地⽆处落户公民的户⼝。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差距也是随之显现的,此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的情形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程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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