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杭政办[2013]5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2 
【实施日期】201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3杭州人才房申请条件〕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2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完善体制、健全制度、政府扶持、规范服务、倡导自治、加快发展的工作方针,规范物业服务市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业主自治能力,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推动物业服务业不断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平均覆盖率达80%以上,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本市注册的国家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达到35家,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5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全国性物业服务企业达1-3家,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全省性物业服务企业达到3-5家;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规范率全面提升,业主自治能力显著提高。
  二、扶持政策
  (一)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1.设立市现代物业服务业专项发展引导资金。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设立市现代物业服务业专项发展引导资金,每年新增适当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物业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品牌企业的发展,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奖励在节能减排、安置就业、社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制定。
  2.对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财政扶持。财政扶持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1)服务项目为保障性住房或20021231日前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2)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3)物业服务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含)以内;(4)申请补贴前一年度该项目物业服务规范化达到基本标准。
  财政扶持标准为0.1/平方米?月;扶持资金列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按11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3.廉租住房、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按投资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二)实行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
  1.合理确定税基。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营业税以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全部收入扣除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后的余额为税基。物业服务企业将电梯维保、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物业服务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现代物业服务业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实行分别开票、分别核算的,可分别按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实行税收扶持。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201111日至20131231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