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论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中的法律变通试议论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中的法律变通导读:则》和《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至此,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工作正式启动。此时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2行省,5个特别行政区和蒙古、西藏、青海3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鉴于蒙、藏、青海等民族地区在维护国家统一、边疆稳定方面的特殊重要性,民国政府在组织第二届国会选举时对该地区予以重视,既强调国会中必须有民族摘要:张勋复辟被平定后,民国恢复,第二届国会选举工作开始。鉴于蒙藏等民族地区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民国政府沿用第一届国会的方式,从选举策略、选举名额、选举资格限制等诸方面对该地区选举工作进行法律变通。系统研究这些法律变通规定的制定背景、内容及变通理由,对于深刻认识民族地区参加国家代议机构情况、建构和谐统一的多民族现代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史鉴作用。
关键词:第二届国会;议员选举;法律变通;蒙藏地区
1007—905X(2013)03—0017—03
一、第二届国会选举的历史背景
民国肇建,以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度为蓝本的国会旋即成立,却先后因洪宪帝制、张勋复辟两次被解散。张勋之乱被平定后,以“再造共和”自居的段祺瑞重新掌权,拒绝恢复国会,但是共和政体又不能没有国会。于是,段祺瑞效仿辛亥革命先例,召集临时参议院,修改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重组新国会。1
917年9月29日,大总统冯国璋下令召集临时参议院,特别强调蒙藏青海亦得选派临时参议员,旨在申明民族地区为民国不可缺少领土之意。召集令公布后,除西南各省因反对段祺瑞而拒绝选派代表外,蒙古选派代表10名、西藏4名,青海1名,其余各省分别选派5名参议员,于11月10日举行临时参议院开会。1918年2月17日,冯国璋正式公布《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及《蒙古四部西藏第二届众议院议员选举施行法》。3月3日,又公布《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和《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至此,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工作正式启动。此时中华民国行政区划,全国分为22行省,5个特别行政区和蒙古、西藏、青海3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鉴于蒙、藏、青海等民族地区在维护国家统一、边疆稳定方面的特殊重要性,民国政府在组织第二届国会选举时对该地区予以重视,既强调国会中必须有民族地区代表,同时也注意到蒙藏地区与内地各省在地理、语言、宗教信仰等诸方面的客观差异。职是之故,临时参议院在修改选举法时对蒙藏地区做出许多与内地各省不同的变通规定,甚至专门制定《蒙古四部西藏第二届众议院议员选
举施行法》。通过法律变通的方式选举蒙藏地区议员,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兼顾民族地区特殊性。
二、法律变通的主要内容
(一)议员选举策略
与第一届国会时省议会间接选举参议院不同,本届改由地方选举会和选举会分别选出。选举会分为六部,地方选举会分为各省和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其中,各省选举会采取初选与复选并行的复式选举,“必须经过两次投票,初选在本县举行,由公民投票选出初当选人。第二次投票在道治所在地举行,互选产生定额议员”。蒙藏地区则实行单选制,直接由选举会选出参议员,不分初选与复选。蒙古及青海地方选举会分别由各蒙旗王公、世爵、世职组成。西藏地方选举会由驻藏办事长官会同达赖喇嘛及班禅喇嘛遴选相当人员组成。众议员选举,各省亦为复式选举,初选以县为选区,复选以道或特别行政区为选区。初选当选人名额定为议员名额之50倍,由复选监督分配于各初选区。复选由初选当选人齐集复选监督驻在地行之。复选以本区应出议员名额除投票人总数,将得数之半为当选票额,非得票满额者不得为复选当选人。蒙藏地区为单选制,选举按照本区应出议员名额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当选不足额时,应就原投票所再行投票至足额为止。当选人足额后,以得票次多者为候补当选人,其名额与议员名额同。
(二)名额分配原则
参议员由地方选举会选出138名,选举会选出30名。地方选举会的名额在各省和蒙藏地区的分配原则不同:各省采取平均主义,不因面积大小、人口多寡而有差异,一律每省5名;各特别行政区也采取平均主义,每区1人。蒙藏地区则与此不同,参议员名额为蒙古15名,西藏6名,青海2名。众议院由各地方人民所选议员组成,各省应选众议员名额依人口多寡而定:人口每满100万选出议员1名,但人
口不满700万的省,亦得选出议员7名。不满100万之特别行政区亦得选出议员1名。蒙藏地区众议员名额分配采取平均主义和差别主义相结合原则。蒙、藏、青海众议员名额分别定为19名、7名、2名。以上名额在本选区内向下细分时又采用平均主义,蒙古地区的内蒙古六盟平均每盟1名,外蒙古四部平均每部1名,乌梁海、阿拉善、归化城土默特、察哈尔、哈萨克、旧土尔扈特部、额济纳各1名,科布多2名。西藏的7个名额分为前藏4名,后藏3名。青海为独立选区,选出2名。
(三)选举资格限制
第二届国会选举人资格限制,较之上届更为严格。根据《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蒙、藏、青海地区议员资格与其他行省有以
下不同:第一,当选众议员须具备四种情形之一,其中第二项关于财产的规定为须“有值一千元以上之不动产者”,而蒙、藏、青海地区则可“以动产计算”。此条变通沿用一届国会选举时的规定,因蒙藏地区以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若不变通显然对蒙藏地区难以适用。第二,《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但蒙藏青海之被选举人以论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中的法律变通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通晓汉语汉字为限。”值得注意的是,第一届国会时该条对蒙藏的要求为“通晓汉语”,本届国会在此基础上增加“通晓汉字”,要求更为严格。提高选举人资格限制要求是第二届国会选举的一个重要特征,并非仅对民族地区而言,究其理由,或
与北洋政府组织第二届国会的初衷相关,通过限制选举权使得选举便于制约,进而便于选出“合适”的议员。就“通晓汉语汉字为限”这项变通规定而言,其本意在于保障当选议员相互交流沟通,更好地完成职责,在法理上也能说通,但当时蒙藏人民特别是基层众中“通晓汉语汉字者”尚少,如此规定似有不切蒙藏实际之嫌。第三,《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现任官吏及巡警,现役海陆军人,各学校肄业生,僧道及其他宗教师。其中第四项对于蒙、藏、青海不适用。此项变通与第一届国会相同,出于对蒙藏人民多信仰宗教的考虑,是一项符合蒙藏实际的变通。该法第八条规定,各省及特别行政区选举人员在其选举区内停止其被选举权,但蒙、藏、青海地区不在此限。该项规定亦与一届国会相同,属选举回避之意,至于为何对蒙藏地区选举人员不3
笔记本电脑主流配置试议论民国第二届国会选举中的法律变通导读:势筹码而已。”张先生此语或显绝对化,却也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第二届国会选举的虚假性。五、结语尽管较之第一届国会而言,本届国会无论从合法性本身、选举过程,抑或是选举结果,都有着更多可指摘之处,但其毕竟是近代中国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事件。此次国会选举,沿用第一届国会对民族地区议员选举进行法律变通论停止被选举权,尚待治史者进一步研究。(四)选举监督任命与第一届国会相同,本届国会选举时也分别于各选区设立选举监督。参议院选举时,各省实行复选制,以县为初选区,由县知事任初选监督;复选监督以各省最高行政长官充任。众议院选举时,初选监督由县知事充之,复选监督由道尹或特别行政区长官充之。
各省设选举总监督,以各省行政长官充任,监督全省选举事务。蒙藏地区实行单选制,不存在初选、复选监督之分。参议院选举时,蒙古、青海的选举监督由选举会所在地行政长官或盟长或蒙藏院总
裁充任,西藏选举监督由驻藏办事长官或蒙藏院总裁充任。众议院选举时,蒙、藏、青海的选举监督以该选区行政长官充任。1918年2月17日,《蒙古四部西藏第二届众议院议员选举施行法》公布,外蒙古四部和西藏的众议院选举监督由蒙藏院总裁担任。
(五)其他变通规定
第一,蒙、藏、青海众议员选举时所用投票纸除用汉字外,还须以各该地通用文字译印于投票纸里面。依法颁发选举通告时,除用汉字外,同时须以各该地通用文字译书于该通告后方。第二,蒙、藏、青海地区选举监督应分派调查员按照选举资格进行调查,但当选举监督认为该调查不能在本管辖区遍行时,可以只在其驻在地进行。第三,参议院选举时,各省区选举会设于各省区最高行政长官驻在地。但蒙、藏、青海选举会得依便宜设于政府所在地。第四,各省区参众两院议员选举费用由该省区地方经费支出,有不足者由国家经费补助。但蒙、藏、青海国会议员选举费用,均由国家经费支出。以上四处变通皆有便于民族地区选举之意,特别是选举文字和选举经费的规定,符合实际,也体现出对民族地区的重视。将蒙、藏选举会设于政府所在地的规定,在当时可以说是不得已之举,因为民国初期,蒙、藏在俄、英等国干扰下分裂主义危机不断,时有战乱发生,情非得已之际作此规定,亦属正常,但确实与选举理念不吻。
火影忍者晓成员饭圈是什么意思?三、法律变通的特点
(一)基本沿用第一届国会的变通规定
《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是第一届国会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本届国会选举时尽管对以上法律进行了相应修改,但是涉及蒙藏民族地区变通规定的修改并不多。可以说,第二届国会针对民族地区的法律变通基本沿用第一届国会的相关规定。例如,民族地区议员名额数量尽管与第一届国会时有了变化,但是其分配原则和分配策略与第一届国会相同。又如,在选举资格限制理由方面,“以动产计算”、“以通晓汉语汉字为限”、“僧道及其他宗教师”不停止选举权等规定,除个别地方稍做调整外,几乎与第一届国会变通规定同出一辙。再如,投票纸、选举通告需同时有民族地区通用文字版本,民族地区议员选举经费均由国家支出等变通规定,皆与第一届国会选举相同。李维嘉的身高
(二)法律变通表现形式多样化
第二届国会变通规定主要以立法为载体,表现为多种立法形式。第一是采取在统一立法中设置专编或专章,如《修正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设置专编“蒙古、青海、西藏议员之选举”,《修正
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设置专章“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第二是将变通条文散见于统
一立法中,如专门针对蒙藏民族地区的《修正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全法22条中有1条,《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50条中有7条,《修正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20条中有2条,《国会省议会第二届选举费用补助令》5条中有1条。第三是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制定单行法律,如《蒙古四部西藏第二届众议院议员选举施行法》。
(三)比较符合民族地区实际
在第二届国会针对蒙藏地区的法律变通中,大部分变通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做出,如前文所述关于“以动产计算”、“僧道及其他宗教师”不停止选举权、蒙藏青海地区选举经费均由国家支出等规定。关于众议员名额分配理由,内地各省依人口多寡而定,蒙古地区则以盟、部为单位,采取平均主义,每盟(部)一名,从而维护蒙古各部王公贵族之间以及蒙、回、藏各族之间政治势力的均衡。
华晨宇爸爸四、法律变通的结果:蒙藏地区议员当选情况
因其合法性存在质疑,第二届国会选举工作并不顺利。其中,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五省因一致反对而并未举行选举;湖南、湖北、福建、京兆、选举会第六部等,因战乱或未及筹备而延期举行。最终的选举结果,参议院应选议员168名,实际选出143名。众议院应选议员407名,实际选出327名。参议院中,蒙古15名议员中蒙古籍者仅7人,西藏6名议员中西藏籍者仅2人,青海议员则全为外籍者。众议院中,蒙古20名议员中蒙古籍者仅7人,西藏7名议员中西藏籍者仅1人,青海议员则全
为外籍者。
从法理上讲,国会是代表全体国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议机构,理应由领土范围内各组成部分之人民代表组成。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参加国家代议机构具有更为深刻的作用。民国第二届国会之构成,相关选举法律不惜笔墨地强调蒙、藏、青海地区的重要性,并为此进行大量变通,但是最终民族地区议员当选情况却与立法本意有悖。何为民族地区人民之代表?或为本地区本民族成员,或为本地区其他民族成员,或为籍贯虽非本地区但当前在该地区供职者,总之都应为与本民族地区有着客观联系,能够真正为本地区利益谋福者。然则第二届国会民族地区最终当选议员,很大一部分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如代表蒙古的参议员杨寿枬,时任北洋政府财政次长,代表青海的参议员汪声玲,时任福建省民政长,诸如此类者,与蒙古、青海地区既无地域关系,又无职务关系,怎能真正代表蒙古、青海?无怪乎张朋园先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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