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利是什么?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第三章第一节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例题】
1.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一/2)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答案
【B】ACD三项均为有关法律规则的论述,只有B为法律原则。如果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为法律原则,则只有B对。
2.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2007/一/3)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答案【B】
ACD三项均对。B的错误在于“法律规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一、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 ,它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及过程。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
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
(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
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所讲的“法治”。
(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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