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2.监督的功能:是指在监督过程中,监督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存在并起决定作用的惩戒、制约、参与、预防、促进和反馈等功能。在监督过程中,各项功能共同发挥着作用,形成整体性的功能体系,有效地发挥监督的作用。
3.事前监督:是指在某种公共管理活动开展之前,监督部门围绕公共管理主体的决策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事前监督工作主要体现为分析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可靠性。事前监督是一种宏观的、高层次的监督检查,如何构建一个参与决策的监督机制是实施事前监督的关键。
督和跟踪监督。监督部门参与到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在参与中实施监督。
5.事后监督:也称之为结果监督。是对公共管理行为完结以后进行的监督活动,是对公共管理行为结果的监督。通过事后监督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建制堵漏,评估政策效果的优劣,事后监督还具有较强的鉴戒功能。
6.腐败:腐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腐败是指由于执掌政治权力的整个统治阶级只顾追求自身利益而导致的政治制度全面败坏,它实际上是整个政治的腐败,这个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彩。狭义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了私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即政治生活中具体的个人或小团体的腐败行为。
7.组织腐败:公共组织一旦出现制度废弃,纪律松弛,结构失衡,造成组织运行紊乱,致使非组织因素扩张,在实际运行活动中出现背离其既定目标的趋势,组织的性质发生变化,组织中一些明显与该组织宗旨、原则相悖的现象公然存在,该组织及凶多数成员却漠然置之、默认、接受和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时,组织腐败就开始了。组织腐败有两种明显表征:一是单位或者部门的正职负责人腐败;二是单位或部门表面上看制度完善,运行有序,但实际上腐败行为能畅通无阻,信息梗塞失真,调控与制约无力。组织腐败产生的根
本根源在于既得利益集团交易的结果,当既得利益集团与既得资本集团进行权钱交易时,组织腐败就产生了。因为这时是利益集团之间大面积、大范围的交易,而非腐败者单一、个体的交易。
8.决策腐败:就是公共管理决策者以恶意的动机实施决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9.寻租腐败:是指为获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共资源所进行的权钱交易活动;
10公民的制约权:公民制约权利包括:⑴选举权;⑵言论自由权;⑶参与权;⑷结社权;⑸知情权;⑹救济权;
11.社会民主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对公共管理活动的监督。社会民主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
12.监督学:是指研究监督的各种理论、制度以及监督实践,并揭示监督发展规律的社会学科。
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13.人民主权理论:是指在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国家是人民让渡自己的权利交由国家统一行使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只是人民主权的委托管理者,人民拥有最高主权并通过立法权来表达“公意”,对国家管理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理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15.三权分立理论:简单而言就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权力被滥用,在政体组成要素职能分工基础上,建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理论。三权分立理论对于监督实践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16.多元民主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国家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利益各异的自治社会组织和集团与国家共享权力,利益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制定,从而制约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实现控制。多元民主理论的监督机制是公
民通过利益集团参与政治活动,从而打破国家作为唯一权力中心的垄断和单边控制,建立社会制约权力的双边控制机制,从而实现新型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对权力进行监督与制约。
17.协商民主理论:是指在多元社会条件下,为了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直接政治参与而建立公共协商机制。在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可以通过与政府官员之间就政策等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最后达成共识,从而赋予立法与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要素为协商与共识,其承认协商在国家和社会事务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协商过程对于公共决策制定、权力与利益分配的必要性。
18.监督辅政思想:监督辅政思想认为监督是维护统治、巩固政权、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只有通过实施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和反对腐败、从而稳定统治。
19.君臣并提思想:阐明了我国古代的监督对象,即强调君王和官吏都应该受到监督,以保证统治的稳定、长久和繁荣。这一思想认为君主与官员作为封建国家统治结构的两大组成部分,其腐败行为都会危及政权统治,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督形式对二者实行监督。
20.监督专才思想:是指对监督官员进行严格的选拔、任用、考核与奖惩,确定监督官员在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方面的要求与条件,从而保证由专业人才实施监督,以实现监督职能的高效运转;同时,强化对监察官员本身考核与奖惩,以实现对监督权的监督与制约。
21.党政分察思想:是指设置两个相对独立且有联系的监督机构,对党政两个系统分别行使监察权。一个监察机构设立于中国国民党内,受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专司党内和政府内任职的国民党党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另一个监察机构隶属于国民政府,对国民政府所属的行政、司法等机关公务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行使监督权。
22.弹惩一体思想: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与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和惩戒的双重职权,为此保证通过纠弹来行使监察权并且通过惩戒权的行使增强监察权的功效。
23.政治原罪思想:就是指在“人性恶”和“权力恶”的前提下,当人与权力结合后,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建立权力约束机制,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24.御史府:秦王朝建立后,为了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与军事机关及其官吏的监察,在中央设立了专门监察机关——御史府。置御史大夫一名为御史府的最高监察官,总管全国的监察。御史大夫之下有两丞:一是御史丞,二是御史中丞,他们是御史大夫的副手,主要职掌是监察,此外,中丞还“掌图籍秘书”。一般的监察官员为御史。对地方郡县两级政府及其官吏的监察,则由御史府派御史监郡,监察的重点是郡太守和郡尉。
25.中国古代的弹劾权:弹劾权是中国古代历朝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监察机关在监察百官的施政活动中,凡发现公卿百官有违法渎职行为或贪污贿赂、政策违失者,监察官则可以行使弹劾权,直接向皇帝举劾,以整饬吏治和纲纪。
26.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27.风闻奏事:就是监察官员可以根据风闻所知弹劾官吏而不论是否属实。
28.唐太宗时期的十道监察区:对地方县及其官吏的监察,在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
依“山河形便”,将全国的250余州分属于10道监察区。这10道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和岭南道。
29.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30.纠举权:纠举权也是中国古代各朝监察机关最重要的职权之一。对于官吏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没有必要在皇帝面前弹劾的,监察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就是纠举。纠举权也是弹劾权的简化形式。
31.中华民国的“五院”: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负责训政的最高机构中央政治会议分别通过了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织法。同年10月10日,五院制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32..谏诤: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
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33..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第四章当代中国监督运行机制
34..廉政监督:是指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否廉洁从政所实施的全面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的活动。
35.效能监督考评:是指通过构建适用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效能监督考评评价指标体系,对效能监督对象进行的“考察”和“评价”。考察主要是听取评价,收集效能信息,并对效能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对效能监督对象的效能状态进行评估与确认的过程。
36.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规定一定范围的国家公务人员在任职的一定时期内向胡关部门申报自己以及一定范围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及其变化状况的制度。
37.廉政公积金:是一种有效的期权制度,公积金由政府和公务人员双方按照规定比例按月存缴,如果公务人员在退休以前没有任何腐败记录,退休后就可一次获得所存公积金。
38..引咎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自身能力不足或认为其自身存在的职务过错行为已使其失去继续担任该公职的民意基础,从而主动向法定机构提出辞去其现任职务的申请并由后者依法对此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和自责行为。
39..政务公开: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权力运行过程及其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其意义在于通过把党政机关的所有事务和活动置于人民普遍的监督和关注之下,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控,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建立高效、勤政、廉洁、务实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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