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家代议机关
1、代议机关  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是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织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代议机关往往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议会
2、代议制  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成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国家决策。
3、理论上对代议机关性质的不同主张
一种理论认为,代议机关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其各自选区选民的受托人,议员与选民之间,存在着民法上的委托关系,他们在议会里的言行受本选区选民的支配。这种理论被称为委托说。近代意义的代表说认为,代表机关的成员一旦被选出,对于他的具体的行动,在法律上不受选区选民的任何约束。代表机关的成员,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
还有一种理论认为,选民团体与立法机关都是国家的一种机关,各有其职能,前者的职能在于选举,后者的职能在于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议决之权;在法律上,两者之间不具有委托关系,它们的职权都来自于宪法。这种理论被称为国家机关说。
4、代议机关的地位。① 所有国家的代议机关都是立法机关。(有的国家的代议机关只是国家立法机关
之一,如比利时,科威特,新加坡。)② 有些国家的代议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日本、瑞士)③ 有些国家的代议机关是最高代表机关。(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罗马尼亚)
5、代议机关的产生
(1)代议机关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七百多年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自由大宪章》和《牛津条例》为代议机关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2)美国的代议机关最早源于北美殖民地时期。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第一个在成文宪法中规定议会的国家。(3)法国的代议机关起源于封建社会时期。(4)英美法等国的议会制度建立后,很快传播到欧洲大陆各国。这些国家在经历不同程度的资产阶级革命后,于19世纪下半叶纷纷制定宪法,规定代议机关,建立资产阶级议会制度。(5)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最早源于1871年的巴黎公社,它是无产阶级建立自己政权的尝试。巴黎公社会实行“议行合一”的制度,用立法和行政相统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替代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6)俄国1917年10月革命胜利后成立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是苏俄无产阶级专政的机关。苏联人民委员会(后改称苏联部长会议)行使行政权,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报告工作。
6、
议会的组成。
各国宪法规定的代议机关的组成,可以分为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1)一院制是指议会由一个民选的议院组成,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一般称为议会或国会等。(2)两院制是指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其中一院通常称为下院、众议院、国民议院或人民院等,另一院通常称为上院、参议院、联邦院、联邦议会或贵族院等。
欧美采用两院制的国家较多。
亚洲除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泰国、土耳其、约旦外,其余23个国家都采用一院制。
非洲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一院制。
大洋洲,有9个国家采用一院制。
由一院制改为两院制:土耳其。  由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瑞典。
7、议会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议会的主要产生方式:  ① 直接选举:美国、日本;② 间接选举:比利时、挪威;③ 各州指派:德国、俄罗斯;④ 世袭:英国;⑤ 任命:加拿大、约旦;⑥ 当然担任:法国总统卸任后为当然的参议院成员。
议会的任期:
短的只有2年,如阿联酋。
长的达9年,如法国、阿根廷的参议院。
以4至5年的任期为多,如韩国、丹麦、葡萄牙的议会任期及日本、德国、比利时、西班牙、巴西、阿根廷等国的下院任期均为4年。土耳其、新加坡、埃及等国的议会任期和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的下院任期及奥地利、挪威、委内瑞拉等国的上院任期均为5年。
9、议会的职权。
① 立法权。  立法权是各国议会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力。
② 财政权。  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的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财政权是议会控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
③ 监督政府权。  对政府的监督是各国议会的又一项基本职权。议会监督政府的主要措施:不信任案、质询或询问、调查等。
④ 人事权和其他职权:  议会人事权包括选举权、提名权和批准同意权。其他职权如条约批准权。
10、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性质: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位: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主要体现在:① 全国人大统一行使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② 全国人大的职权具有全权性,覆盖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③ 全国人大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④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代表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全国人大每届任期,是指全国人大每届担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期限。现行宪法规定每届任期5年。
12、全国人大的职权。  ① 、监督宪法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修改举足轻重,这个权力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②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在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立法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③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④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⑤ 最高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⑥ 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13、95年对《选举法》的修正内容
“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8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中的8倍改为4倍。
14、若遇到非常情况,应如何决定才可推迟选举
两个月以前,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推迟选举
15、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形式包括:
①预备会议: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的任务是讨论
本次会议的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以及其他必须解决的事项。预备会议的目的在于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 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是全体代表参加的大会。全国人大各项对全社会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都要在全体会议上通过。③主席团会议:全国人民代有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对大会的顺利进行起着保证作用。④各代表团会议:也叫分组会议,是各代表团举行的会议。通常在一项重要决议案或报告向大会提出后,主席团会决定将有决议案或报告分发各代表团,组织讨论;各代表团讨论后将讨论上报主席团。分组会议是全国人大作为民意机关性质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代表议论国家大事、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⑤各代表团之间进行的联席会议或联组会议:对于若干代表团有相似意义的事项,或者若干代表团认为必要,可以召
开这种会议。⑥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程序方面的问题。
16、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通过法律议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①提出议案:提出议案的主体有三大类:一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三是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②审议议案:对于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主席团一般要决定列入议程。③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④公布决议或法律。根据议案的性质不同,公布有两种主要方式:一是法律案由签署主席令公布;
二是选举结果及重要决议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由签署主席令公布。按我国法律和习惯,议案在通过后就生效或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公布为效力依据。
17、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它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1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①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 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③ 解释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④ 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⑤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⑥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⑦ 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⑧ 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对象和方式。
在法律监
督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监督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①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② 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作工作汇报;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或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个案监督。
2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处理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全国性的重大问题。根据《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召开会议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上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常务委员会的报告都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2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开会形式主要有三种:  ①全体会议。即全体委员参加的会议,是会议召集的主要形式。只有这种会议形式才能通过法律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②小组会议或分组会议。讨论问题或审议议案。分组会议不能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议。③联组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或有争议问题时各小组联合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委员长负责宣布召开。
23、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其工作任务是:(1)决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2)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其他机关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委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回答质询的方式;(3)处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提出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程序问题;(4)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5)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常委会机关的重大事项。
2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①提出议案。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