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区分全国人大的四个职权
作者:金梅山
来源:《文天地》2012年第16期
作者:金梅山
来源:《文天地》2012年第16期
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新教材《政治生活》第五课第一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教学中发现,学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容易混淆,尤其是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四个职权即是高考考点,又是学生理解的难点,怎样让学生走出误区,现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
首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行使“立法权”,这个“立法权”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他们的共同点,但三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它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他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里的“法”指的是地方性法规。如青海省推行的地方性法规有《省政府出台三江源地区教育及农牧民技能培训和转移
就业补偿机制三个实施办法》、《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便更好地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部分立法权只是普通法律(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刑法、民法通则 等)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则是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法等)。通过这几方面的对比得出一个结论: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权”中的“法”是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行使立法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真正意义上得立法权,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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