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立法主体为实现并满足立法参与人的利益和需要,而为立法活动设定的动机和目标。
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指导思想:是指主要反映既得利益集团(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它既包括同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横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在纵向结构上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以组织管理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书)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以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赵谦)
行政机关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利。
授权立法: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将属于自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立法事项授予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立法,被授权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立法活动。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本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权:是存在于中央和地方实行分权国家的,地位低于国家立法权的,所立之法的形式和立法范围有别于国家立法权的,其本身往往是具有多层次、多类别的一种立法权。
政府立法权:是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用以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立法权。
全国人大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是指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以及于全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程序: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行使立法权的活动中,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步骤和方法。
军事机关立法:是指国家军事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地方的自治地方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可及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特区立法: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有关地方出现的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过经济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特别行政区立法:“一国两制”思想,根据宪法,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所设置的直接管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殊行政区域,制定效力不超过本特区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地方立法。
立法预测:是指在立法规律和立法发展规律的指引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立法的发展趋势、未来状况进行考察、推测的方法、过程及相应的结果。
立法决策:是指立法主体依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的判断及对满足
这种需要与利益所采取的策略与手段的权衡,而作出的是否采取立法手段和选择何种立法方略与模式的对策性决定。(名词)
是指立法主体根据其对立法的客观需要和其所代表的利益得失作出判断,并权衡其采取的策略与手段,以便于对未来立法目标和立法方案做出选择和决定的活动过程。(动词)
立法决策主体:是指依法决定立法的方法、方针、策略或办法的机构或个人
立法规划:是指有权提出立法规划的主体,对经过立法决策通过的立法项目进行通盘考虑和总体设计后所作的立法部署和安排。
法的草案:是指法律草案、法规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总称,是指提交给有关立法的主体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原型。
立法议案:是指享有天泉的主体就有关立法事项,以一定形式、以一定程序提交立法主体审议的有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议事原型。
立法动议:市直有关立法权限的立法主体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申请。
表决通过法案:是指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的法律的活动。
公布法律: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
立法技术:立法活动中积累起来的并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立法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的总和。
立法语言: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专门的语言文字,它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行为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
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效果,确定草案内容。
立法民主化:是指国家立法体系中有关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的民主化。包括立法决策、立法起草、立法程序、立法内容的民主化。
立法价值:是指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进而在该准则的作用下通过立法活动的结果实现对立法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
立法原则:是指在一国立法活动中具有基础或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公法:是以公权力的运用为核心,以规范、控制公权力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公法学:就是研究公权力运用的过程中如何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使公权力的运行高效,符合一定规则与目的的学科。
法的解释: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兜底条款:一项立法技术,将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难以包括的、或目前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