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立法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就是监督宪法在某地、某部门、某国家机关的实施,监督权)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立法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任免权)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任免权)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权)
(八)选举院长;(任免权)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权)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权)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权)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决定权)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权)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权)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决定权)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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