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在宪法中的体现
邱莺鹦 20121328023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法国人卢梭提出“人民主权”主张。卢梭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系得自人民订立契约时的转让,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法国革命和建立宪政过程中的重要文献都明确地规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来自国民的权利。”
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一切组织和公民最根本的活动准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详细规定。现行宪法共4138条,其中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就有2章,达50余条之多,这些规定体现出的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作这样旗帜鲜明的规定,是来之不易的。因为宪法的历史并不长,它是近代民主革命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制定起临时作用的共同纲领外,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制定过4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成了一部具有中国特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又先后通过3个修正案,将现行宪法更加完备。 在宪法的保障和促进下,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在宪法的保障和促进下,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管
理着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都得到了顺利发展。
㈡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分为2个大的层次,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宪法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全国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些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是因为,在我国
的现行宪法中,已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当属于全体人民。但是全体人民又不可能都去直接参与执掌政权和管理国家,因此就由有选举权的公民选举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代表大会选举由宪法规定的应当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或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上一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设机关。这些机关,便代表人民行使职权。
(三)国家权力机关与其它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首先是产生。人大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在宪法的规定里,全国人、决定任命包括、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除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地方各级人大负责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一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任命本级人民政府的个别副
职领导人,决定任命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除人大所选举产生的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其次是负责。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当然要向人大负责。向人大负责,就是向人民负责。作为在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国家里,这种规定也是必需的。再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由它负责,受它监督也就理所当然。在监督方面,全国人大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中央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罢免由其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罢免由其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此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人民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