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表现。
第⼀节国家形式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
⼀、国家形式的含义:
所谓国家形式是指统治阶级为实现本阶级的统治⽽组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因此,概括地说,国家形式既包括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形式的基本内容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尤其是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主要涉及中央政权机关的设置、权⼒配置和相互关系等,决定了国家机关设置和权⼒配置的原则,体现⼀个国家的横向权⼒结构和权⼒分配的关系。
2.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权⼒机关与地⽅权⼒机关、整体与局部之间关系的构成⽅式,它是中央权⼒与地⽅权⼒的关系在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和原则上的体现。
三、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国体与政体是关于国家的⼀对概念
1.⽑泽东指出,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体所表现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
2.所谓政体是指“政权构成形式”、“⼀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保护⾃⼰的政权机关”。这个定义表明:⾸先,政体是⼀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其次,采⽤⼀定政体的⽬的是要进⾏统治;再次,必须有⼀定的形式来组织统治的机关;
3.⼆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统⼀的关系
(三)政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1.影响政体选择的多种因素:即“历史条件、⽂化传统、民族习惯以及国际环境”。国体对政体的决定作⽤是根本性的,第⼀位的,但并不是的。
2.政体的多样性:美国和英国同样是资本主义国家,美国采⽤了“共和制”;⽽英国保留了“君主制”;政体不是直接地、机械地表现国家的阶级本质。并不意味着⼀种国体只有⼀种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政体也相同。
<1>相同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
<2>不同的国体可以有相同的政体;
<3>有什么样的国体,必然有什么样的政体;
<4>单纯的政体的变化,不会引起国体的变化。
3.政体选择的⾃主性。
4.政体相对于国体的灵活性和变异性。
⼩结:国体和政体共同构成了⼀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关权⼒的具体运作⽅式和具体制度是由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第⼆节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划分标准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统治阶级根据⾃⾝需要对国家政权结构的设计,是政权机关内部权⼒分配的形式。
(⼀)古代思想家划分政体的标准:
1.最早依据执政者⼈数来划分政体的学者,是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把政体分为“君主政府、贵族政府和民主政府”。
2.第⼀个较为系统地研究政体问题并提出划分标准是“亚⾥⼠多德”,提出的标准有两条:
<1>统治者为城邦谋利益还是为⾃⼰谋利益分为“照顾城邦公共利益的正宗政体和照顾统治者利益的变态政体”两类。
<2>根据统治者⼈数的多寡,把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把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政体的划分:
1.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布丹提出以国家主权的归属即主权者的⼈数和⾏使权⼒的⽅式区分政体。
2.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洛克则以⽴法者的多寡区分了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3.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得斯鸠是近代对政体问题做过最深⼊研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他根据的是国家权⼒掌握在哪些⼈⼿中以及他们对法律的态度。
(三)马克思主义划分政体的标准:马克思的政治学主张在对国家进⾏分类时,既要从政体分类,更要从国体进⾏分类。1.⾸先依据国体的不同,把迄今为⽌所有的国家政权形式归为两⼤类:⼀类是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另⼀类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马克思主义分析总结历产⽣和存在的政体形式,在这些分析中体现了以下标准:
<1>国家权⼒的归属,即国家权⼒的组成是⼀个还是⼀个集体。
<2>国家权⼒机关的产⽣⽅式及任期。
<3>中央国家权⼒机关的设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权⼒的分配、地位和相互关系。
3.根据国家权⼒的归属和国家权⼒机关的产⽣⽅式及任期把出现过的国家分为“君主制和共和制政体”两⼤类。
<1>所谓君主制是国家权⼒事实或在象征意义上集中于君主⼀⼈,君主是没有任期限制的,⼀般是世袭的。
<2>所谓共和制是⽆论象征国家权⼒的机关还是实际⾏使国家权⼒机关都是通过某种形式的选举产⽣的,并且有严格的任期限制。
⼆、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制,君主⼀般是世袭的,典型的世袭原则是君位由其男性后代依长幼顺序继承,主要包括:
1.专制君主制,⼜称“绝对君主制”或“⽆限君主制”。其典型特征是君主独⾃掌握统治权,君主拥有绝对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权⼒,也不受任何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代表:古代的罗马帝国。
2.⽴宪君主制,⼜称“有限君主制”,是资产阶级类型国家的⼀种政体。它是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为国家元⾸,但君主的权⼒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君主实际权⼒和地位的差异,⽴宪君主制分为以下两种:
<1>⼆元君主制,这是君主仍然拥有较⼤的实际权⼒的⽴宪君主政体,尤其是君主通过掌握内阁的任命权⽽控制着国家的⾏使权,因此内阁向君主负责,与掌握⽴法权的议会构成两个权⼒中⼼,故称为⼆元君主制。(1)特点: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君主有否决权。君主还可以任命和指派部分议员,从⽽在⼀定程度上控制议会(2)典型国家:A:1814-1830年波旁复辟王朝时期的法国;B: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C:从明治维新的第⼆次世界⼤战结束的⽇本。
<2>议会君主制,它是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主要政权组织形式之⼀。这种政体的君主没有实际权⼒,不过君主作为名义上的国家元⾸,在国家运作程序中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在礼仪上、形式上仍是⾄⾼⽆上的。其典型国家有“英国、⽇本、荷兰、⽐利时、丹麦、挪威、西班⽛”
<3>议会君主制与⼆元君主制的区别。
集中体现在责任内阁的确⽴,即政府不再向君主负责⽽是向议会负责,奉⾏“议会⾄上”原则。议会不仅是⽴⽅机关,⽽是国家权⼒机关,由议会选举产⽣的政府⾸脑组织政府,因此议会是真正的国家权⼒中⼼。议会拥有倒阁权,政府如果失去议会信任,要么集体辞职,要么请求君主解散议会。即君主有⽆实权、政府向谁负责;元⾸的称谓、任职期限。
(⼆)共和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采取的较为普遍的政权组织形式。它通常是指国家权⼒机关和国家元⾸由选举产⽣并有⼀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理想形式。
1.列宁指出<1>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的的政治外壳。<2>奴⾪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
2.从总统、议会和政府三者关系上看,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分为:
<1>议会共和制(1)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议会制共和国。议会是国家的权⼒机关,享有⽴法权和监督政府权。(2)议会和政府的关系上,政府的产⽣,是由议会授权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3)政府以及内阁成员要对议会负责,当议会对政府的施政⽅针不⽀持,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解散议会,重新⼤选。(4)其典型国家有“德国、意⼤利、奥地利、印度”。
<2>总统共和制
(1)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2)采取总统制的国家,总统定期由普选产⽣,既是国家元⾸,也是政府⾸脑,掌握⾏政实权。
(3)总统应向议会报告⼯作,⽆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使否决权。
(4)其典型国家有“美国、巴西、墨西哥、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法国”。
<3>委员会制
(1)所谓委员会制,是指国家的⾏政权由委员会集体⾏使的⼀种制度,亦称“合议制”。
(2)它的⾏政机关是由联邦议会议员中选出七⼈所组成的联邦委员会,并从中选出主席、副主席各⼀⼈,任期⼀年,不得连任。
(3)主席(名义上国家元⾸)只是再开会时主持会议,对外在礼仪上代表国家。
(4)联邦议会享有⽴法权,委员会执⾏议会的决议,但对议会没有否决权,更没有解散议会的权⼒。
(5)议会对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提出质询,但委员会提出的法案得不到通过时,并不引起不信任案,委员会⽆须总辞职。
(6)其典型国家是“瑞⼠、乌拉圭”
三、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的民主共和制⼜是与任何剥削阶级的民主共和制根本不同的,它实⾏⼀切权⼒属于⼈民的原则,是⼀种完全新型的政体形式。P176民主共和制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能够采⽤的基本政权组织形式。
(⼆)邓⼩平曾指出,评价⼀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关键看三条:(1)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2)是看能否增进⼈民的团结,改善⼈民的⽣活;(3)是看⽣产⼒能否得到持续发展。
(三)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民主共和制形式具有典型的有以下三种:
1.公社制——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它的鲜明特点在于:(1)废除常备军,⽤武装的⼈民代替它。(2)公社由普选的代表组成,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3)公社是兼管⾏政与⽴法的⼯作机关。(4)公社废除旧警察和官吏,把公职⼈员变成⼈民
的“公仆”。
2.苏维埃制——是俄国⼗⽉⾰命后建⽴的第⼀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鲜明特点在于:
<1>苏维埃即使⽴法机关,⼜是国家权⼒机关,其他⼀切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由它授权并向它负责。(2)苏维埃设⽴主席团作为常设机构。(3)苏维埃的代表由⼈民选举和对⼈民负责。
3.中国的⼈民代表⼤会制——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中国各民族⼈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的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作为⼈民⾏使国家权⼒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民代表⼤会产⽣并对其负责。
<1>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1)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内容和根本准则。(2)全国⼈民代表⼤会是国家权⼒机关,其他⼀切机关由它产⽣并对它负责,向它报告⼯作,受它监督。(3)全国⼈民代表⼤会⼜是国家⽴法机关,全国⼈⼤和它的常委会⾏使国家⽴法权。
<2>⼈民代表⼤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形式。这是因为:
(1)我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基础上,通过新民主主义⾰命转变为社会主义⾰命⽽建⽴的⼈民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在新民主主义的⾰命过程中,我们就形成了以⼯⼈阶级为领导、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泛的统⼀战线。
(3)我国⼈民是在党的领导下,以武装⽃争的形式,先在农村夺取政权,建⽴⾰命根据地,逐步发展为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建⽴代表机关,并逐步实现由代表机关转变为国家权⼒机关。
(4)我国的新民主主义⾰命是在俄国⼗⽉⾰命后开始的,在建⽴政权的过程中,受苏维埃政权的影响。
<3>⼈民代表⼤会制度的特点:
(1)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强调公职⼈员的公仆地位,反对官僚主义。
(3)党的领导是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保证。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是指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模式,也就是⼀个国家的各个部分以什么形式和⽅式整合国家的问题。
2.现代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
<1>单⼀制:所谓单⼀制是将国⼟案地域划分若⼲⾏政单位,具有统⼀主权的国家形式。其特点是“国家具有单⼀的宪法,统⼀的法律体系、统⼀的国家权⼒机关、全国统⼀的⾏政机关体系和统⼀的国籍,典型代表是法国、意⼤利。
<2>复合制:特征是由若⼲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成员单位通过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包括2种类型:
(1)邦联制,是若⼲个各⾃保留独⽴主权的国家建⽴起来的国家联盟,是⽐较松散,⾮永久性的,不具有真正的国家性质,典型代表是欧洲联盟。
(2)联邦制,即由若⼲具有相对独⽴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联盟组成的国家,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法,联邦政府拥有国家权⼒,可以对各成员国⼈民直接⾏使权⼒,代表国家美国、加拿⼤、澳⼤利亚、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德国、印度、马来西亚等。
3.选择国家结构形式的依据和原则
<1>⼀个国家⽤何种国家结构形式,归根结底,是阶级的、民族的、历史的和⽂化的因素综合作⽤的结果。
<2>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结构的理想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1.统⼀的多民族的单⼀制国家,主要特点是:
(1)多民族国家;
(2)区域⾃治;
(3)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4)特别⾏政区的设⽴;
(5)省、直辖市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6)地⽅政府对上级政府及⼈⼤负责。
2.我国单⼀制的两⼤特⾊:
<1>民族区域⾃治:是指在国家统⼀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实⾏区域⾃治,设⽴⾃治机关,并⾏使⾃治权的⼀种制度。其特点如下:
(1)民族区域⾃治制度是在国家统⼀领导实⾏的。(2)民族区域⾃治制度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的。(3)民族区域⾃治制度是通过⾃治机关⾏使⾃治权来实现的。
<2>特别⾏政区,实⾏⼀国两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个国家即中华⼈民共和国。(2)两种制度并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3)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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