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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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2.12.29
【分 类】其他
正文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建议书
 
京三分检建〔2022〕2号
 
公司
  北京某项目是国家为实施“千人计划”、建设创新型国家而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是北京“三城一区”规划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是打造全球领先的技术创新高地。进入“十四五”时期,该项目将为北京2025年率先建成国家科技创新中心提供全力支撑。但近期,本院在办理你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某,原副总经理兼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甲、刘某乙,原置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招标采购部经理郑某某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案件时,发现你公司在监督机制、廉政教育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监督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治理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某项目作为国家建设的重点项目,更应该在建设发展中增强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和工程项目等腐败“重灾区”的监督管理。但在本院办案中发现,该项目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一是重要事项存在监督“真空地带”。置业公司是负责该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公司,其招标采购部(合约预算部)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事先内定中标单位、于招标前向内定的中标单位泄露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等重要内容、与内定的中标单位沟通报价以确定招标控制价等行为,但以上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监督,造成了实质监督的真空地带,带来权力寻租的风险点。二是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制衡。从涉案的中标工程单位来看,多数中标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与董某某私交甚好,只要经过董某某默许并授意,在招投标阶段便能一路绿灯,获得中意工程,在此过程中未能体现出对权力运行的内部制约作用。
  第二,廉政教育重视不够,塌方式腐败后果严重。涉案人员从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某某,到副总经理兼置业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总经理刘某甲、刘某乙,再到置业公司负责招投标的招标采购部经理郑某某,均与投标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并帮助对方中标某项目,且受贿行为并非个别偶然,而是长期存在。说明董某某对于面临的巨大廉政风
险曾经是有认识的,但是在请托者长期的围猎中放松了警惕。原因在于公司对廉政建设未能足够重视,廉政教育未能入脑入心,不能做到警钟长鸣,导致部分人员红线意识不断退让,个人私欲不断膨胀,最终导致塌方式腐败。
  第三,工程领域程序违规,招投标阶段明招暗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然而在某项目工程的总包和分包项目中存在多起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几名被告人虽然承认以上行为确实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称在工作中并未意识到以上行为的违法性,而是将此作为招投标领域的“潜规则”;公司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也未曾以违法性为由拒绝领导的要求,说明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守法意识欠缺,从而造成大量工程明招暗定,违反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为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推进某项目实现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首都“十四五”规划,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第一,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密权力运行约束。以发现的案件问题为切入点,针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关键少数和重点工程等,围绕权力运行环节,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机制方面查漏洞、补短板,建立清晰透明、权责明晰、有效制衡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企业内部防范机制,切实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不断提升某项目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可能涉及权钱交易的关键事项纳入讨论范围,完善权力运行制约。
  第二,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某项目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任务艰巨且建设体量巨大,公司管理人员手中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廉政风险。为保证该项目能够顺利建成,避免大量优秀干部重蹈覆辙,公司应当长期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开展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促改为主题的警示教育,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第三,深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整治串通投标乱象。工程建设是某项目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工程招投标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为推进该项目在北京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
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科技支撑,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深化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一是增强人员规范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引导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避免招标采购部门违规开展招标活动,同时对曾经按照郑某某等人指示未依法开展涉案招标工作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二是健全项目审批信息、招投标前期各项工作的公共透明机制,防止招投标活动的暗箱操作;三是严格把关公司内部专家入库审核机制,强化对评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四是规范与招标代理公司的合作关系,厘清招标代理公司职责权限,建立违规参与招投标的代理公司黑名单。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
 
2022年2月7日
 
职务犯罪检察类十佳检察建议二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津西检建〔2022〕43号
 
某协会:
  本院在审查林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21年,林某某在担任某鉴定中心实际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负责某鉴定中心日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帮助史某某、任某某、张某降低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数值,分别收受史某某40万元人民币、任某某60万元人民币、张某10万元人民币,共计110万元人民币。在办理上述案件中,本院发现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